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給予了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采取較為寬松盼規則;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則采取較為嚴格的規則,要求記載的事項較多。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質和開放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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