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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14 05:11:28 惠嘉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精選21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精選21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

  即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預示著中國勞工管理及人力資源管理合規化時代的來臨,將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工具、方法乃至用人單位的全面經營管理勢必產生廣泛而深遠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那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著哪些風險,形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何在,應如何規避或防范這些風險,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一、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文所說的企業規章制度,有的國家和地區稱為雇傭規則、工作規則或從業規則等,是指用人單位有權部門依照法定內容、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并在本單位實施的書面的勞動規范。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有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利,但如果企業不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就會失去法律效力,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企業也將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一些規章制度因無法律效力而失去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且不與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相沖突,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二企業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四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企業失去了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企業日常管理及生產正常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創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同時,由于勞動爭議的復雜多樣,僅靠勞動合同是不夠的,企業更需借助規章制度才能處理解決。因此,作為調解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的企業規章制度,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企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陷于被動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也失去了企業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二、企業規章制度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新《勞動合同法》在賦予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權的同時,為了防止企業權利的濫用,也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內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企業一些規章制度看似非常詳盡嚴謹,卻在內容和程序上與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一制定主體不適格。

  為保證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主體應是用人單位行政系統中處于最高層次、對單位的各個組成部分和全體職工有權實行全面和統一管理的行政機構,并由其代表用人單位制定并以用人單位名義頒布實施。用人單位其他管理機構,不具有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資格,只能參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活動。企業某個部門制定并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則存在著法律效力風險。

  二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法》、新《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明確規定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這里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于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實踐中,一些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是無效的。

  企業規章制度除合法外,還應合理。一些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內容,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具體規定。如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何謂“嚴重違章”、“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企業應根據所處的行業、員工從事的崗位、擔任的職務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員工行為嚴重與否,把握員工違章和損失的“度”。一般來說,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正常的常規判斷標準,應為大多數人所認同。如果這個規章制度被一個企業的大多數職工認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數人認為不合理,那么這個規定就有問題,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三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解決了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優先權問題。實踐中,企業總是通過單方面制定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以增加勞動者的義務。由于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規章制度,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

  四違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滲透到所有法律。新《勞動合同法》也貫穿著“公序良俗”基本原則。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

  五程序不合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該條款較《勞動法》第四條,最大的發展就在于加強了法律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規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要件。只有經過平等協商、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企業規章制度會因制定程序缺失而無效。

  三、防范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企業規章制度是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要依法制定,嚴格執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嚴格執行的企業規章制度,才能強有力的支撐企業業務發展,有效防范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否則,規章制度就將成為企業管理的障礙。

  一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梁和監督作用。

  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平等協商確定權;勞動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等職權。因此,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監督作用。

  二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另外,企業需注意以下細節:

  1.企業要重點注意法律的一些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

  2.規章制度中應避免沒有責任的條款。

  3.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本應在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雖然新《勞動合同法》從程序上加大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而勞動合同中的事項卻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事項。因此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4.明確規章制度的效力范圍。

  規章制度制定時應明確其效力范圍,即對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場合有效,適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時候生效,有無溯及力等。

  三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四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補充。

  一是企業要隨時關注現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臺,修改不合法的內容;

  二是企業要尊重法律賦予工會或職工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協商修改相應內容;

  三是企業要依據自身發展及內外環境的變化,依法修改、補充不適合的相關內容;

  四是制定員工手冊,公示現有規章制度;五是依法對現有規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適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完善法定程序。

  五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為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五、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x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x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4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

  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x

  職工代表:xxx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4

  1、公司每一位員工,都應在公司人事部登記造冊,所使用的身份證應是唯一的、有效的。

  2、員工備案時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學歷證明,健康證明,管理人員另外提供簡歷及專業證書等。

  3、公司應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與公司員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勞動法要求,不得強加公司個人意愿,員工有自覺配合的義務。

  4、勞動合同內容應體現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實能維護員工的切身利益。

  5、公司員工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工作制,超過8小時為加班,加班費按國家勞動法規定支付。

  6、員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滿26天為加班,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加班的`,應合理安排調休或給予加班補貼。

  7、公司應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傷勞動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等,繳納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8、公司應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不得有危險隱患存在,機械設備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9、公司按月給工人支付工資,每月6-10日發放上一個月的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發放方式為現金和銀行卡兩種。

  10、員工因公受傷,享受工傷待遇,工傷管理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當車間員工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體傷害,或者非職責范圍內操作造成的人體傷害,有個人自行承擔,公司概不負責。

  11、員工有權力接受公司進行的各種培訓,公司每年一次組織員工進行逃生演練,加強對員工的自救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公司有義務為員工創造學習和培訓的條件,并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培訓學習。

  12、公司要為員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在高溫高濕環境下作業的特殊崗位,公司要給與相應的津貼,執行辦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公司不能強迫員工進行可能引起生命危險的作業活動。

  13、工作的員工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經濟上給與相應的補貼,補貼以工齡工資的形式發放。

  14、進行人性化管理,提升員工的精神生活,對家庭困難的給予援手,對生病的員工給予探望和關懷,節假日組織職工開展聯歡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5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三、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一章:會議制度

  為有效地實行經理負責制和健全民主管理,特制訂各種會議制度。

  一、經理辦公會議

  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由總經理主持,管理層次人員參加,必要時請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主要內容:

  1、學習和貫徹政府有關建設工作政策;

  2、討論年(季)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3、討論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針、人事勞資與分配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項。

  二、工作會議

  每周召開一次,由總經理主持,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項目總工作工程師參加。會議內容:

  1、各部室負責人匯報工作的執行和完成情況;

  2、傳達上級有關的重要規定和內部的工作措施或決定;

  3、聽取各種加強管理和改進工作的會議;

  4、討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三、職工大會

  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總經理主持,全體職工參加。也可有外聘人員參加。會議主要內容是向職工報告生產經營的完成情況,年(季)度的工作計劃、行政總結以及表彰先進等。

  四、業務會議

  按各職能部門所規定的業務職責,根據待討論的具體事項,不定期的有總經理、總工程師或部門負責人分別召開,要求對某事項達到同一認識、協調配合和解決問題的目的。

  各種會議的召開,務須做到事前有準備、事后有記錄,凡總經理召開和主持的會議,其會議工作由綜合部負責;其他各種會議由會議主持人的所在部門負責。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我公司工作人員的管理,調動全體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公司以工程工作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的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一、職工的使用、考核與晉升

  (一)職工的聘用原則

  公司對所屬人員的調配使用按照學用一致和用其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配、雙向選擇,擇優聘用。

  (二)職工的考核、考核標準、依據及原則

  職工的考核制度是實行崗位責任制的關鍵,考核職工以德才兼備為標準,以執行各類人員崗位制為依據,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際的原則。

  1、考核時間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隨年度工作總結一起進行。

  2、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

  3、考核組織

  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負責公司年度考核工作。

  4、考核方法

  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

  第三章:檔案管理制度

  為執行國家《檔案法》的規定和加強檔案的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一、公司各部門和項目工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盤片、錄像等凡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均應作為檔案材料。

  二、檔案是公司的集體財產,由綜合部負責統一管理和保管。

  三、所有資料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檔案的管理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檔案類別,制定各類的編號規定;

  2、嚴格檔案材料的接收手續,仔細檢點移交的歸檔材料并履行移交簽字手續;

  3、檔案材料的立卷及編制總目錄;

  4、檔案材料的檢查工具,制定借閱辦法,重視機密文件,要經領導批準后,方可借出;

  5、做好檔案匯編和利用的統計;

  6定期清點檔案,經組織鑒定后銷毀無保存價值的材料。

  四、凡檔案材料均要求字跡工整、審簽手續齊全,禁用字跡不牢固和易褪色的書寫工具。

  五、材料的整理與歸檔期限

  1、行政文書類材料,在完成該項目活動后由專職人員于半月內整理歸檔。

  2、工程項目工作類的管理和技術性材料,在完成項目合同任務,后項目工作組一個月內整理歸檔。

  六、行政文書類材料的歸檔范圍見附件一。項目工作類材料的歸檔范圍見附件二

  七、其他如人事、勞資、經營、財務、資產設備類檔案材料的范圍另行補充。

  八、保守機密,防止泄露有可能損害本公司利益的資料信息。

  九、遇到有關人員查尋資料要隨時予以協助。

  第四章:工程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部由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對上做好經理安排的所有工作項目,對下做好人員的協調工作,調動各方積極性,充分創造出最大的積極效益。

  二、部屬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工程建設工作政策、法規、維護國家利益。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設計、施工規范、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定。

  三、各專業人員間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

  四、要積極、熱情、主動、誠懇,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場維護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正當合理利益。

  五、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六、努力學習工作業務,按時參加每周一次的工作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工作業務水平。

  七、認真執行工作服務協議,不得從事授權范圍外的工作。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賬、算賬、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賬。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賬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賬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一、銀行賬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取現金的。

  第六章:合同管理制度

  風險提示: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使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一、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二、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三、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四、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五、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六、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七、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十八、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十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二、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二十三、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四、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民法典》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五、合同糾紛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六、處理合同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怕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七章:安全管理制度

  一、組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活動,定期不定期的開展對監理組及項目部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并經常對工地安全員進行

  二、負責制定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章制度及各項安全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領導編制安全技術改造計劃,合理安排安全技改經費,并認真組織實施,保證安全技改經費的及時落實。

  四、組織創建“安全企業”活動,強化“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五、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消防設施的檢查管理,及交通復雜的施工現場管理。

  六、安全員上崗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嚴格培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搞好安全、文明試生產,堅持交接班時必須交清安全情況。

  八、遵守勞動制度,認真執行安全員工作制度,制止他人違章操作。

  九、按時檢查,發現問題能自己處理的立即解決,不能解決的立即上報領導,以防事故發生。

  風險提示: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6

  1. 基本政策 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2. 入職手續 應聘者通過公司面試,并經確認合格后,可被公司聘為正式員工。 新入職員工必須填寫《公司員工登記表》一式二份并準備彩色一寸照片2 張; 公司將組織新入司員工參加新員工培訓,以使員工對公司概況有初步了解。

  3. 試用期 新員工被錄用后,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將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 試用期薪資執行公司制度標準; 試用期屆滿,經公司考核者,可轉為正式員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正式員工薪資待遇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4. 聘用的終止 試用期間以后,公司或員工均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 個工作日) 提交書面通知。 若員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員 工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5. 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入職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

  6. 離職手續 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產,經核準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

  7. 個人資料 員工的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及時提供給公司行政部。

  8. 業績考評 公司推行嚴格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 提薪的重要依據。員工福利

  9.社會保險 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屆滿,并經正式錄用者,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工作規范

  1. 行為準則 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秘密;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2. 工作態度 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臺或搬弄事非; 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戶的合作;

  3. 工作紀律 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主管決定 ,應嚴格遵照執行;

  考勤制度

  1. 工作時間 公司員工實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為正常工休時間。 公司作息時間為:

  2. 考勤辦法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早晨上班簽到制。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在規定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31 分鐘,視 為曠工。遲到、曠工者分別按公司制度予以處罰。

  3. 請假程序和辦法 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 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準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公司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第八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九條公司招用員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簽訂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試用期為0―3個月。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公司、員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公司原則上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部分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的應按公司規定流程填寫加班申請表并審批。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五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公司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后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十七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公司用工當月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員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九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準時參加早例會接受點名;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關制度履行審批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辭職應當經公司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員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不做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條按本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已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員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8

  為了加強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本廠的`長短期發展目標;本著“誠信敬業,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私離崗位。

  2、嚴格請銷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請假,返回后要立即銷假。

  3、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4、服從領導,聽從分配。有意見和建議要及時反映,不得滿腹牢騷,消極怠工。

  5、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事間要以誠相待,對客人要文明禮貌。不準拉幫結伙,打架斗毆和酒后鬧事。

  6、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努力鉆研生產技能和業務知識,愛好工廠的一草一木。積極向廠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7、講究生產工作秩序。要始終保持廠區,場地,車間及辦公場所的整潔衛生。按規定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其他物品。

  8、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講紀律,講秩序。不準在食堂,走廊,車間等場所打鬧,不得有其他野蠻行為。

  9、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職工視情節輕重處以50---100 元罰款。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9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0

  一、勞動紀律的范疇:

  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

  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從列舉的8項勞動紀律的內容看,用人單位可從五方面來制定規章制度,即:勞動合同管理(或稱人事管理)、考勤與休假、生產與工作、獎勵與懲罰、其他。

  二、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勞動紀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勞動紀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勞動紀律時要注意以下事項:勞動紀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制定勞動紀律是用工自主權的集中體現,因此法律承認合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但《勞動法》本身是對勞動關系過程嚴格控制的法律規范,這反映在對勞動紀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當明確的要件要求。勞動紀律制定中的首要條件就是,不得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當然,這就要求制定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相當的熟悉。另外,在具體制定時,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紀律的制定應當合理。有些用人單位抱著鉆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勞動紀律中制定了一些雖不違法但有違人情的規定。本質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礎,因此對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內容,法官也可依據自由裁量權,裁定無效。如,某企業規定:員工見到上級不主動打招呼的,可處以警告甚至扣獎金的處罰。這一勞動紀律已明顯違反了合理性原則,應屬無效。

  2、勞動紀律必須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勞動紀律”具有準勞動法規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時應尤其注意其制定設計的嚴密性,防止條款間的沖突。有很多勞動紀律都存在諸如:“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等”的條款,這些語焉不詳的條款,看似是擴大了管理范圍,但其實是無效的。一旦用人單位按照這樣的條款處理員工,其結果往往是將自己陷入失敗的訴訟。

  3、勞動紀律應當適用于實際工作。勞動紀律應主要針對生產管理中的具體行為,不應過于原則、寬泛。更應注意避免涉及員工隱私。

  4、勞動紀律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訂。勞動紀律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訂,不能套用。勞動紀律制訂過程中應當將制度草案交實際操作部門審核。勞動紀律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工會、員工代表意見。勞動紀律起草完成應當采取合適的方式公布。

  5、勞動紀律應當公示。常見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訓、員工簽字、企業發文、辦公會議討論、職代會通過、內部局域網發布、公證、刊登于內刊廠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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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車間固定員工和計件工,本規章統稱車間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按公司每次生產任務規定具體加工工種和工序及時間。如需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

  第四條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由廠務管理人員簽名,總經理批準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據。

  第五條禁止加工時間內在車間吃飯、嬉戲打鬧、吵架打架、私自離崗、脫崗等行為。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條作業時間謝絕探訪,禁止廠外人士在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臺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

  第八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個工序流水線需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九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輔料、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

  第十條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廠務管理人員開具領物單到倉管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個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紙箱等)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個流水線工序的員工要將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

  第十一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序和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在工作前仔細學習作業指導,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應管理粗心也連帶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流程按公司上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級共同研討改進。

  第十四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儀器,設備。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檢測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五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廠務管理人員的安排。

  第十六條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廠務管理人員、品檢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十九條操作機器的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或樣品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條下班時(或作完本工序后)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圍,操作機電設備的員工應關閉電源,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廠務管理人員應加強現場管理,所有人員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扣發一個月工資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準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一經發現,無新開除,依照盜竊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規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開始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發現不妥即做適當調整,如有發現不足即做相應補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執行日起,所有辦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以上制度的檢查、監督工作由總經理執行。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2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著裝要整潔大方,其余工種職工著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制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脫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閑談、喧嘩,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臺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范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 、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斗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準假后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后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于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計劃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干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閑談、喧嘩,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干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抵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3

  第一節 職工招用

  第1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 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18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 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 勞動紀律

  第24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確要求,規范行為,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條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第四條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為工作時間,12:00-13:00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實行雙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實行簽字報道。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5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前一天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交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從事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商業活動。

  3、不得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4、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5、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進入公司。

  7、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業務資料及復印本)出公司。

  8、對外接洽業務,態度謙和,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9、上班時間要保持肅靜,不準串崗聊天、嘻鬧、高聲喧嘩和爭吵。

  10、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及礦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條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員工薪酬組成:

  (一)基本工資

  1、視工作人員的學歷、經驗、能力、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

  2、工作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擬定,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

  3、職務工資:依員工所任職務的繁簡與責任的輕重發給。

  (二)獎金

  1、全勤獎金

  (1)全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給全勤獎金50元。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25元。

  全月出勤中,請假4小時(含)以內者,超過4小時以上不發給。

  全月出勤日中,遲到、早退累計未超過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發給。

  2、年終獎金

  視本年度利潤狀況發給(給予標準另訂)。服務未滿一年者,以基本工資服務月數1/12的標準發放。

  第九條員工薪酬,采用月工資制,每月工資發放一次,于次月10號發給(如遇假日提前發給),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次月發給;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十條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為了照顧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每年均享有國家規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險福利

  公司為正式員工辦理五險一金。

  (三)健康福利

  為了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更出色地為企業服務,公司每年出資為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四)補貼福利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給員工餐費補貼、住房補貼及交通補貼,具體補貼金額依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規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實行,望各位員工共同遵守。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是在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業務活動地址:開辦資金萬元整;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市局。

  第3條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能夠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下午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6

  為了有效加強班組的'勞動紀律,規范班組成員的行為,保證班組工作能夠及時有效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上班時不得遲到、早退,每遲到1分鐘罰款1元,遲到30分鐘報綜合辦,按曠工處罰;

  2、曠工一天罰款100元,1個月內曠工3天,第4天起視為自動離職;

  3、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均不得無故拒絕;

  4、請假需提前與班組長溝通,寫請假條批示后方可休假;

  5、如有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需事先電話請示班組長。

  二、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對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視情節程度,處以20-200元罰款:

  1、每周周一至周四不著工裝,不佩戴工作牌;

  2、上班時擅離職守,睡覺,看雜志,看小說等與工作無關的事;

  3、不服從領導安排;

  4、工作時間酗酒、賭博;

  5、公司領導打電話不接,并在半小時內未回復;

  6、謊報實情者;

  7、泄露公司商業機密者。

  以上制度從制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7

  一、上班時員工應按時去調度室拿考勤卡,下班應提前20分鐘停機、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當天值班人員簽字。代拿(交)卡者,遲到早退者,將嚴肅處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員簽章,月終結算以考勤卡為準。

  三、病、事假需事先辦理手續(特殊除外),事假不辦理手續者,按曠工論處;請病假者,需醫院開據相關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四、上班時間嚴禁溜崗、吃零食、看電子小說、玩游戲、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況者,一經查實,嚴格處理。

  五、每臺機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認真填寫,如發現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規定處罰;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須交檢察人員檢驗,工票、路線單一并簽字,方可生效,否則該工票視為無效工票。

  六、調度人員下達生產任務需按時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完成時需作出合理解釋,被主管人員認可才行。

  七、對于安排加班不服從命令者,消極怠工、教育無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規定處理。

  八、行運起吊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操作人員,且需要服從主管人員的命令,嚴禁推諉,嚴禁私自分區域、分機床管轄范圍,如有以上情況發生,將嚴肅處理。

  九、行運人員必須將工件擺放整齊,不準占用過道,不得超越黃線。

  十、所有操作人員需正確穿戴勞保用品,旋轉機床不得戴手套作業。

  十一、工作現場不得抽游煙,違者嚴肅處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證完成任務的同時應確保產品質量,如遇質量問題,嚴格按公司《質量管理辦法》處理。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8

  總則

  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使各員工能夠清楚了解公司之有關規則、行政制度及員工應有之權利,能在工作上獲得更完善的合作和了解。

  一、勞動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新員工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人力資源部并按有關法規于指定時間內與新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3、公司會根據需要為新入職的員工訂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1、公司會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按照有關規定為新聘員工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內工資按照《員工薪資待遇簽核單》計算工資。

  三、正式員工

  1、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良好之員工,將于試用期滿后獲公司書面通知成為正式員工。

  2、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秀之員工,可提前轉正為正式員工。

  四、退休

  1、員工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屆滿時退休。

  2、公司會考慮按其它合約形式,重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惟重行聘用之合約須每年檢討。

  五、工作時間

  1、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有責任了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必須遵守所在部門或區域的作息時間限制。未經許可,不可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

  2、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

  3、在需要連續生產的時候,個別部門實行輪班作息時間制。員工應該服從部門的合理輪班安排,配合生產需要;一切未經批準的非法調班均視作為曠工。

  六、超時工作

  1、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盡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2、若因生產,工作或緊急事件需要時,公司將合理地安排員工有償加班。

  3、被安排加班的員工,除特殊事由外,應積極配合公司安排。

  4、員工加班,公司有權根據勞動法規選擇以1:1補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補償加班的員工。

  5、加班工資不應該視為工作表現的獎償。

  6、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1)參加公司、政府或自愿參加的活動及會議;

  (2)參加公司內部、外部組織的或自愿參加的培訓及學習;

  (3)適逢公休日出差,并且在出差地未有參與工作的`員工;

  (4)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沒有按要求完成職現范圍以內的工作而自愿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5)未經申請或未獲主管正式批準之超時工作。

  七、發薪日期及方法

  1、工資計算期間按每一歷月計算,即每月第1天到當月最后1天為一計算月。

  2、當月工資在下月指定工作日進入到員工個人帳戶。

  3、在黃金周的月份(如五一、國慶、春節等)新進和離職員工的工作天數統一按調整休息日前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動合同的解除:

  (1)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九、考勤制度

  守時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操守,公司是絕對不容許員工經常性遲到或缺勤:每月遲到、早退及缺勤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時間者,其薪金將按比例扣除,屢犯者公司更會對其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十、休息日、節假日

  1、享有資格:所有員工。

  2、休息日:每周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公休日(倒班員工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將遵照倒班表安排)。

  3、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節假日為員工有薪假期,而每年度的節假日參照國務院頒

  布規定。

  十一、法定年假

  1、享有資格:除特別約定外,連續服務滿一年或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法定年休假。

  2、員工所享有之法定年假日數,按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實行。

  十二、病假

  享有資格:員工一經錄用,如果持有社保機構指定醫院批準的病假證明書,即可享受政府規定的有薪病假。

  十三、婚假

  享有資格:員工入職后經合法婚姻登記,可按有關法規享有有薪婚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分娩產假

  享有資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產的女員工,可享有政府規定期限的有薪分娩產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喪假

  享有資格: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遇喪,可在辦理喪事期間給予有薪假期,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地有關規定。

  十六、事假

  享有資格:未滿試用期之員工、已經透支法定年假之員工

  十七、工傷

  享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認定的員工。

  十八、員工福利

  1、社會保險:公司依據政府政策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2、工作餐:員工每天可獲當天的餐費補助。

  3、班車: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酌情向員工提供班車。

  4、保健: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崗位需要,公司每年為該等員工作一次免費的常規身體檢查并在有需要時注射乙肝疫苗。

  5、其它福利:根據政府規定的其它福利。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20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戶,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衛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斗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并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堅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中油人事〔2010〕26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石油人事〔2010〕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遵守和執行勞動紀律是公司員工的一項基本義務。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崗位職業道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服從管理,聽從指揮,認真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冊員工。

  第二章:勞動紀律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人事處是勞動紀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勞動紀律的規定,起草、修訂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監督、指導各單位勞動紀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二級單位、公司機關各部門在工作過程中要依據勞動紀律管理要求,做好本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的教育、規范、檢查、考核、懲處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條:公司勞動紀律檢查要采取多種形式,構成公司抽查、二級單位抽查、車間(科室)檢查和班組自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檢查體系。

  第七條:車間級單位要建立員工勞動紀律檢查臺賬、請銷假臺帳、違紀臺帳和員工離崗登記表。

  第八條勞動紀律資料:

  一、服從管理,聽從指揮,盡職盡責工作,在崗工作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六大禁令。

  二、不得串崗、不得私自換班或連班,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干擾他人工作、影響生產(工作)秩序。

  三、按規定持卡出入廠區,嚴禁私自攜帶煙、火、酒等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其他規定區域。

  四、嚴禁在工作場所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及從事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嚴格遵守請銷假和考勤管理規定,嚴禁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離開崗位或不上班的曠工行為。

  六、遵守工作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到離崗時間不準離崗。

  七、嚴禁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

  八、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嚴。

  十、嚴格按規定填寫崗位操作記錄和交接班日記,保證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及時。

  十一、愛護公有資產,嚴禁利用公司設備、原材料干私活;嚴禁偷盜產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嚴禁損壞公物。

  十二、嚴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據假證、打擊報復、有意包庇違紀的員工。

  第三章:罰則

  第九條: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堅持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明紀律,警戒他人,鞏固和提高員工隊伍的組織紀律性。

  第十條:員工因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和被勞動教養除外)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被限制人身自由累計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員工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勞動紀律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不聽指揮、不服從調動的,一次扣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集團公司六大禁令的,視情節給予處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干擾他人生產(工作)、侮辱、恐嚇領導和同事或打架斗毆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私自攜帶煙、火、酒等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其他規定區域的,一次扣當月獎金200元;累計二次及以上的,扣當月獎金500元。

  四、串崗、私自換班或連班的,扣發當月獎金200-1000元。

  五、在禁煙區內吸煙的,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累計二次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累計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六、在工作場所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及從事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事情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0元;二次扣當月獎金1000元;累計三次及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曠工1天的,扣當月獎金;累計2天至5天的,給予警告處分;6天至10天的,給予記過處分;11至15天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八、遲到、早退的,一次扣當月獎金100元,二次扣當月獎金200元,累計三次及以上的,扣當月獎金。

  九、公司門衛守衛人員不能履行出入轄區管理規定的,一人次扣當月獎金50-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不按規定考勤、缺失原始憑證的,一人次扣相關職責人當月獎金50元。

  十一、不按規定巡檢,每次扣當月獎金200-1000元;不按規定填寫崗位操作記錄和交接班日記的,每次扣當月獎金50元。

  十二、員工不按規定出入廠區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元。

  十三、車間管理者不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0元;操作服務人員不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的,一次扣當月獎金200元。

  十四、各單位領導必須按管理權限審批假期,不得越權給假,對于越權給假的要嚴肅處理。超越權限批假的,扣審批人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十五、利用公司設備、原材料干私活的,情節較輕,能夠處以經濟處罰;情節較重,要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并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據假證、打擊報復、有意包庇違紀員工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七、故意損壞公物及破壞生產的,要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偷盜公司產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的,除追繳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盜竊累計價值到達2000元立案標準或未到達2000元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損失和影響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盜竊累計價值隨國家盜竊罪立案標準變化而調整。

  十九、員工因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員工在處分期間違反勞動紀律的,應從嚴從重予以經濟處罰或處分。留用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且到達處分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次數以當年度為一個周期計算,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八款除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處分及處理的種類和期限:

  一、警告;處分期6個月。

  二、記過;處分期9個月。

  三、記大過;處分期12個月。

  四、降級;處分期12個月。

  五、降職;處分期12個月。

  六、撤職;處分期12個月。

  七、留用察看;處分期12個月、24個月。

  八、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獎金、不能評選先進,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職務(含技術職稱),不得提高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十六條:睡崗、串崗、脫崗的界定:

  一、睡崗是指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區域睡覺,不在工作狀態。

  二、串崗是指工作時間內到工作區域其他崗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脫崗是指工作時間內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離開本職工作區域。

  第十七條:曠工的界定:在規定應出勤工作的時間內,未經批準無故未到本職工作崗位上班的行為即為曠工。以下情景均按曠工處理:

  一、未請假或請假(包括續假)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明、偽造證明和謊編理由,騙取組織批準假期的。

  三、酒后上班或在崗喝酒,被責令停止工作的。

  四、脫離工作崗位參加培訓學習,有曠課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規定與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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