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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13 10:28:06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作業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1

  (一)電梯維修人員一般安全規定

  1、電梯維修人員必須持有本地區權威部門頒發的低壓維修“電工操作證”和“電梯維修工操作證”。

  2、電梯維修保養時,不得少于兩人;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去做,嚴禁酒后操作;工作中不準閑談打鬧;不準用導線短接已壞的層門門鎖開關。

  3、工作前,應先查自己勞保用品及攜帶工具有無問題,無問題后,才可穿戴及攜帶。

  4、電梯維修保養時,一般不準帶電作業,若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監護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電梯在維修保養時,絕不允許載客或裝貨。

  6、熟練掌握正確安全使用本工種常用的機具,以及吊裝、拆卸安全規定。

  7、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掌握防火知識和滅火常識,掌握電梯發生故障而停梯時援救被困乘客的方法。

  8、必須掌握事故發生后的處理程序。

  (二)維護作業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1、轎廂內或人口的明顯處應掛上“檢修停用”標牌。

  2、讓無關人員離開轎廂或其它檢修工作場地,關好層門,不能關閉層門時,需用合適的護柵擋住人口處,以防無關人員進入電梯。

  3、檢修電器設備時,一般應切斷電源或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4、一個人在轎頂上做檢修工作時,必須按下轎頂檢修箱上的急停按鈕,或扳動安全鉗的聯動開關,關好層門,在操縱箱上掛“人在轎頂,不準亂動”的標牌。

  5、進入地坑應先打開地坑內的低壓照明,然后按動地坑停車開關,切斷電梯回路,使轎廂不能再運行。并在層站和層門、轎廂門上掛上警示牌。

  (三)維修作業當中的安全規定

  1、給轉動部位加油、清洗,或觀察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時,必須停閉電梯。

  2、人在轎頂上工作時,站立之處應有選擇,腳下不得有油污,否則應打掃干凈,以防滑倒。

  3、人在轎頂上準備開動電梯以觀察有關電梯部件的工作情況時,必須牢牢握住轎廂繩頭板;轎架上梁或防護柵欄等機件。不能握住鋼絲繩,并注意整個身體置于轎廂外框尺寸之內,防止被其它部件碰傷。需由轎內的司機或檢修人員開電梯時,要交代和配合好,未經許可不準開動電梯。

  4、在多臺電梯共用一個井道的情況下,檢修電梯應加倍小心,除注意本電梯的情況外,還應注意其它電梯的動態,以防被其碰撞。

  5、禁止在井道內和轎頂上吸煙。

  6、檢修電器部件時應盡可能避免帶電作業,必須帶電操作或難以在完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操作時,應預防觸電,并有主持和助手協同進行,應注意電梯突然起動運行。

  7、使用的手燈必須采用帶護罩的,電壓為36V以下的安全燈。

  8、嚴禁維修人員站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內,以及兩只腳分別站在轎廂頂與層門上坎之間,或層門上坎與轎廂踏板之間進行長時間的檢修操作。

  9、進人底坑后,應將底坑檢修盒上的急停開關或限速張緊裝置的斷繩開關斷開。

  10、維修作業間隙需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有以下安全措施。

  (1)關好各層(廳)門,一時關不上的必須設置明顯障礙并在該層門口懸掛“危險”、“切勿靠近”警告牌。

  (2)切斷總電源開關。

  (3)切斷熱源如噴燈、烙鐵、電焊機和強光燈等。

  (4)必要時應設專人值班。

  11、當維修作業結束后,應作以下工作:

  (1)收集清點工具材料,清理并打掃工作現場,除去警告牌和告示牌。

  (2)將所有開關恢復到原來位置,并試車運行,檢查各機構、電氣等完好無誤。

  (3)填寫維修記錄。

  (4)把修好的電梯交付驗收。

  (四)維修人員在維修電梯上主要部位時的安全操作規定

  1、在機房維修時的安全規定:

  (1)嚴禁在曳引機運轉的情況下進行維修保養。

  (2)在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時,必須在斷開電源的情況下進行;帶電作業時,必須要按照帶電操作安全規程操作;接地裝置良好。

  (3)在調整抱閘時,嚴禁松開抱閘彈簧(制動器主彈簧);如果必須松閘時,一定要有措施防止溜車。

  (4)機房檢修時,轎廂內必須留有電梯司機或維修人員;當機房內操縱轎廂運行時,只允許開檢修速度,而且必須與在轎廂內或轎廂頂上的人員聯系好,在轎、層門關閉好后方可開車;嚴禁在層門敞開的情況下開動轎廂。

  (5)當需要進行手動盤車時,必須先斷開電源。盤車前一定要與轎廂頂上和轎廂內的人員聯系好,為防止制動器打開時,轎廂發生意外溜車,操縱制動器的維修人員應斷續工作,并隨時做好制動器抱閘準備。對于無減速器的電梯,不適合采用盤車方法來檢修。

  2、在轎廂頂上維修時的安全規定:

  (1)非維修人員嚴禁進入轎廂頂上。在進入轎廂頂前,必須知道轎廂所在的準確位置。在打開層門進入轎廂頂上前,必須看清轎廂所處的位置,看清周圍環境,保證層門處沒有閑雜人員。安全絕對沒問題時,方可進入轎廂頂上。進入轎廂頂上后立即關閉層門,防止他人進入。

  (2)進入轎廂頂時,首先切斷轎廂頂上檢修盒上的急停開關(鈕),使電梯無法運行,再將有關開關置于檢修狀態。

  (3)在轎廂頂上的維修人員一般不得超過三人,并有專人負責操縱電梯的運行。在啟動前應提醒所有在轎廂頂上的人員注意安全,并檢查無問題時,方可以檢修速度運行。行駛時轎廂頂上的人員,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防護欄。在轎頂上作檢查時應充分注意安全,集中精力注意站穩站好決不可站在騎跨處工作。在進行各種工作時,應切斷轎頂上的檢修開關,使轎廂無法運行,只能轎頂檢修人員認為需要升降轎廂時,才能由他自己發出指令,接通檢修開關使轎廂運行。更要注意當平層板已插入感簧感應器時,雖未按動電梯運行按鈕,但只要接通回路電梯轎廂將自動平層,因此轎頂人員在接通檢修開關前一定要檢查平層遮磁板是否已插對感簧感應器,預計到可能發生的動作、選擇安全的站定位置,才能做到安全方面萬無一失。

  (4)維修時,嚴禁站在轎廂與層門之間進行操作。在轎頂上嚴禁吸煙。

  (5)離開轎廂頂時,應將轎頂操作盒上各功能開關復位,轎頂上不允許存放備品備件、工器具和雜物。在確保層門關好后方可離去。

  3、在轎廂內維修的安全規定:

  (1)進入轎廂前,應先確認轎廂所在的準確位置,絕不能只看樓層指示燈所指示的層數來判定。

  (2)進入轎廂后,要檢查操縱箱上各功能按鈕是否靈活可靠,轎內不準吸煙。

  (3)維修保養電梯時,嚴禁開門走車。因層門有故障暫不能關閉時,必須掛警告牌、設備防護欄,以及派專人監護。

  (4)在轎廂內工作時,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過轎廂底坎,以防擠傷。

  (5)離開轎廂時,應將轎廂的轎門以及層門關好,并鎖梯后,才能離去。

  4、在底坑里維修的安全規定:

  (1)首先切斷電梯的急停開關,再下到底坑工作。

  (2)下底坑時要使用梯子。其梯子要堅固,放置合理、平穩,嚴禁在底坑里吸煙。

  (3)在底坑工作,需要開車時,維修人員一定注意所處的位置是否安全,防止被隨線、平衡鏈兜著,或者發生其它的意外事故。

  (4)底坑里必須有低壓照明燈,且亮度足能滿足工作要求。

  (5)在底坑工作的時候,注意周圍環境,防止發生被底坑中的裝置碰傷。

  (6)在底坑工作時,絕不允許機房、轎廂頂等處同時進行檢修,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五)電梯在維修時的用電安全規定

  1、在電梯進行維修或定期檢修試車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電梯轎廂內不可載客或裝貨,同時應在層門口、轎內操縱箱、機房控制柜等處,懸掛“檢修停用”、“不許合閘”、“正在修理,不可開動”等內容的警告牌,試車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根據指揮人員所發的指令,才能摘去警告牌或開動電梯。

  2、電梯進行檢查、試驗、修理、清潔工作時應將機房電源開關斷開,以保證安全。

  3、電梯檢查維修時,必須使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為此電梯機房、井道的底坑、轎頂或轎底都應裝置供檢修用的低壓電源插座。

  4、電梯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良好的按地:

  (1)電氣設備、柜、屏、箱、盒、槽應有易于識別的接地端。

  (2)按地線的顏色為黃綠雙色絕緣電線。

  (3)零線與接地線應始終分開。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20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3

  據建筑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高處墜落及從事高空作業而引發的物體打擊事故,占各事故總和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因此我們在公路橋梁建設中,參加施工的人員要積極主動學習高空作業的基本知識,增強高處作業的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高空作業必須設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名詞解釋

  1、高空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它分三大類: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和獨立懸空作業。

  2、基準面:墜落下去直接接觸底部的水平面。

  3、臨邊作業:一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建中,它的周邊沒有什么固定、圍護結構遮擋的作業,如橋墩、臺帽的施工。

  4、洞口作業:在建筑物未完全建成之前不能安裝正式的欄桿、門扇等維護結構設施而形成的作業。

  5、懸空作業:在沒有立足點或沒有牢靠立足點的地方高空作業,如吊藍上作業,安裝腳手架等。

  6、在建筑物的周圍搭架、裝掛安全網、安裝塔吊、龍門架、井字架、支板等作業屬攀登作業。

  二、總體要求

  1、高空作業前所需材料事先準備好,工具放在工具袋內,在高處作業時不能隨意拋擲物件。

  2、不得雙層同時作業,如需要,應在雙層作業中間加設防護設施。

  3、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4、高空作業要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在龍門架、導梁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和未固定的物體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和通訊設備。

  5、高處作業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合格的人員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否則不能使用。

  6、有可能墜落的物體應以撤除或加固,平臺及架子上的物體堆放平穩、牢固,防止掉落和不妨礙行走、裝卸。

  7、高處作業的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必須經力學計算達安全可靠方可實施。

  8、高處作業時,與地面相距3.2米以上應設安全網,安全網隨工作面的升高而升高。

  三、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求

  1、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恐高癥等人員不適宜高處作業。

  2、攀登、懸空及高處搭設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和考試后持證上崗,并定期檢查身體。

  3、不準在高空開玩笑打鬧,嚴禁酒后高空作業。

  四、穿著要求

  1、衣著靈便,禁止赤腳、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2、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戴上安全帽,系上安全繩,交叉作業的人員必需戴上安全帽。

  3、指揮吊重并向上看的人員要戴護目鏡。

  五、高處墜落的預防

  1、臨邊作業要求:在臨邊處設置兩道能承受1000N外力的欄桿,(上桿高1米至1.2米,下桿距離豎桿底部高度0.5~0.6米)。用安全網將建筑物的周邊圍起來最好;臨邊的施工點外側面臨街道時,除設防護欄桿外,應設安全網或其他封閉處理。

  2、洞口外要圍上欄桿,作業后將洞口覆蓋,防止外人掉入洞口。

  3、攀登及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

  4、懸空作業的下方應裝掛安全網,或設置安全操作平臺。

  5、垂直運輸的接料平臺:平臺上在周圍要設置防護欄桿及安全門,吊料盤到位停穩后,人再進入吊盤,但不能幾個人以上同時進入吊盤。在吊盤沒到位時不要先上接料平臺或在接料平臺上等候和觀望。龍門架、井字架吊盤不能栽人。裝卸物件要專人指揮。

  6、腳手架上的踏板要嚴密牢固,不能有探頭板,堆料在腳手架不要集中在一起。也不要多人聚集在一塊跳板上,防止荷載集中而坍塌。運送較長的材料時要前后照顧以免碰撞他人。

  7、在安裝柱、梁、板等結構的模板及鋼筋時,要站在腳手架或平臺上操作,不能蹬在模板上作業,也不要在模板上行走。

  8、在懸掛式腳手架作業前,要檢查腳手架的索具拴結得是否牢靠,懸吊桿或挑架是否穩定,欄桿是否齊全牢固,跳板是否鋪嚴拴牢。作業時要綁好安全帶。

  六、天氣要求

  在五級以上風力或遇雷雨、大霧,禁止在露天高處作業。雨天、雪天注意防滑、防寒、防凍設施,高聳的建筑物應設避雷設施,暴風雪及臺風暴雨過后應檢查高處作業設施,安全可靠后方可重新施工。

  七、上高空作業的梯子要求

  1、梯子要牢固可靠,不得缺檔,梯子腳不能墊高,梯子整體距離墩身20—30公分為宜,踏板間距30公分為宜。

  2、一梯子嚴禁同時兩人同時上下。

  3、在通道處或平臺使用梯子必須設圍欄。

  4、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手不能持器物。

  5、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高度超過8M時,每隔6M-8M設平臺,使用斜梯進行作業,斜梯高度大于10M時,應在7.5M處設休息平臺,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設休息平臺。

  6、高空便橋兩邊要設置護攔并用安全網圍好,便橋因工作需要臨時中斷行人通行的,要在該處兩頭設圍欄圍好,以防行人通過。

  八、用電要求

  1、電源線路附近作業,必須切斷電源。

  2、嚴禁雨天在高壓線下高空作業。

  3、電線不準直接綁在架子上。

  九、洞口作業

  1、井(或孔樁)口施工,人離開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設施。井口及溝槽施工后,除設置欄桿及安全標志外,夜間設紅燈示警。

  2、欄桿要求:欄桿柱頭離井口邊應大于50公分,打入地面50公分至70公分,柱頭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結構的上桿任何處都能經受得了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十、懸空作業

  1、設立牢固的立足處,視情況而定,配備防護欄網、欄桿或其它安全設施。

  2、懸空作業所用的設備必須經檢驗方可使用,并且一定要安全有效。

  十一、架子要求

  1、嚴格檢查腳手架;

  2、作業需要不得不臨時取掉扶手時,作業完成后必須立即安裝上;

  3、架子搭設或拆除應設警戒區,有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4、架子、電梯及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

  5、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十二、吊裝要求

  (一)吊裝總體要求:

  1、機械、設備及整個吊裝系統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2、參加吊裝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車起吊重物時應必須專人指揮,起重工要掌握作業安全要求,其他人員有明確的分工。

  4、大型物件吊裝作業前必須檢查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試吊;

  5、機具、鋼絲繩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6、作業中遇有停電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將重物落至地面。不準使用霉爛的架子材料。

  7、吊裝系系統在停滯一段時間后(半月以上)或認為有必要時(如大風、洪水、雨雪過后等)要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二)卷揚機

  1、卷揚機應安裝牢固、穩定,操作位置必須視野開闊,聯系方便;

  2、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3、通過卷揚機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接結和扭繞,鋼絲繩在卷筒內必須排列整齊,作業時必須至少保留三圈;

  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物件放下。

  5、應準備必要的應急措施,以防突發事件發生。

  (三)起重機

  1、乘載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電梯、吊籠,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

  2、嚴禁攀登起重臂和繩索,嚴禁運送物件的吊籃乘坐人員;

  3、作業人員遠離起吊貨物;

  4、嚴禁在吊裝作業現場下面進行其它作業;

  5、嚴禁人員進入機械護欄內;

  6、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或吊車)吊物時,必須同步升降;

  7、吊車吊重作業地面必須堅實平穩,支腳必須支墊牢靠;

  8、吊物前,先吊離10公分左右,檢查制動性、可靠性及綁扎牢固良好后方可繼續作業。

  9、起重鋼絲繩必須垂直。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4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 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 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 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徹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確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主要目標

  1、不發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發生農電職工(包括臨時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3、不發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4、杜絕送電變電事故;

  5、配電事故(倒桿、斷線配變燒毀、出口故障24小時內未恢復送電)不超市局下達的指標;

  6、不發生火災事故、責任交通事故和鍋爐壓力爆炸事故;

  第三條:事故責任劃分

  1、發生事故追究事故責任者,事故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發生特大、重大的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的事故和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追究黨、政、工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責任;

  3、送、變電和10kv線路因設備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長、專責,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4、低壓電網發生事故,抄收班班長、供電所長、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5、由于管理不善給工企用戶造成事故,追究供電所所長,營銷科科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6、單位安全員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追究安全員的責任;

  7、人為違章作業造成事故:

  1)未按規定嚴格培訓考核,追究主管局長和有關科室的責任;

  2)未經安全、技術崗前培訓,就將人員安排到農電生產崗位或調換工作崗位,誰安排誰負責,誰接收誰負責;

  3)喀喇沁旗農電局系統網內設備上工作的電工未參加安監部門年度《安規》考核,追究其部門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分管局長的的責任;

  8、發生火災事故和盜竊事故的單位,追究保衛人員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9、發生責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機、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10、發生一般考核事故,終止安全記錄,除追究有關責任者外,還追究主管部門和分管局長的責任;

  第四條:電氣設備管轄范圍責任劃分

  1、 66kv送電線路由興達公司負責;

  2、變電設備生技科負責;

  3、 10kv配電線路、0.4/0.2kv低壓線路、配電變壓器臺,由各供電所負責管理;

  第二章:發生違章、違紀的處罰規定

  第五條:發生違章、違紀責任的劃分

  1、必須追究違章違紀者的責任;

  2、按其嚴重程度追究發生單位的責任;

  3、安全監察人員檢查不到位,不嚴不細,對發生違章違紀行為不嚴肅處理,追究安全監察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不能有效控制違章、違紀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降職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違紀者行政處分,給予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300元的經濟處罰,并扣罰發生單位年度安全獎。

  1、違章指揮;

  2、帶地線合閘;

  3、帶負荷拉刀閘;

  4、誤拉合開關;

  5、誤入帶電間隔;

  6、帶電掛地線;

  7、誤登帶電設備;

  8、約時停、送電;

  9、誤指揮、誤發令;

  10、在電氣設備及線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停電作業,一條線路多處施工且附近有帶電線路,事先未認真核對所有作業點的線路名稱及桿號,未安排勝任的工作負責人,安全措施不完備就開工;

  第八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者及有關人員200/次的元經濟處罰

  1、聽到上級線路停電或系統停電,不辦理工作票,見縫插針擅自作業;

  2、使用鋼卷尺和有金屬的尺測量或比劃帶電設備;

  3、工作人員未全部撤離工作現場就提前拆除接地線;

  4、拉開分支開關的停電作業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經許可,工作人員就進入施工現場登桿或做其它的準備工作;

  6、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就盲目登桿;

  7、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終結手續,但工作班成員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或還在工作;

  8、不經請示匯報,將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存在嚴重缺陷的設備投入運行;

  9、驗電不認真,對無電、有感應電不認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經調度許可,值班員就擅自恢復送電;

  11、擅自擴大工作票工作范圍;

  12、工作票填寫后,工作票簽發人不詳細審核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就簽發;

  13、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及安全監察人員在現場默許或不制止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

  14、無證駕駛或隨意串車、酒后駕車者;

  第九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有關人員1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從事作業;

  2、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帶;

  3、高空作業不使用傳遞繩,隨便拋擲物品或工具;

  4、工作現場不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應掛接地線只做相應間短路,甚至不帶接地線和驗電器;

  5、工作已經許可,但工作負責人不攜帶工作票,在現場亂指揮;

  6、在同桿架設的線路,平行帶電線路上工作,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7、高空作業,砍伐樹木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8、工作隔日間斷再恢復工作時,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桿、緊線、放線等大型作業時無統一口令,無專人統一指揮;

  10、立起電桿后,未等回填土分層夯實就撤除立桿設備和臨時拉線并登桿作業;

  11、人在桿上用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12、穿越帶電線路放線、緊線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擬圖板指示與現場運行接線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認真進行模擬操作,不認真核對設備名稱及編號;

  15、運行人員交~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經所長或領導同意擅自私下調班、連班;

  16、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未經許可退出運行;

  17、調度、變電值班人員空崗、擅離職守;

  18全部檢修工作結束時,運行值班人員不檢查驗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復送電;

  19、全部檢修結束后,未清點現場,將工具物品遺留在設備上;

  20、設備清掃,倒閘操作時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21、在無人監護情況下進行電氣檢修試驗;

  22、高壓試驗現場不設圍欄、不掛標示牌,無人監護;

  第十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100元/次的經濟處罰

  1、作業前不填寫工作票,作業完后補工作票;

  2、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未臨時委派能勝任的同志承擔或雖委派卻未通知全體工作班成員;

  3、不能按工作票的計劃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不能適時辦理工作票延期許可手續;

  4、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中臨時加入的工作班成員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就允許參加工作;

  5、施工中該加裝臨時拉線的不加裝;

  6、未按《規程》要求裝設接地線;

  7、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8、設備巡視不認真,重要缺陷未及時發現、發現后不登記,消除缺陷后無記錄;

  9、使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不戴絕緣手套;

  10、裝、拆接地線時不戴絕緣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12、裝拆接地線不使用絕緣桿;

  13、高壓驗電不戴絕緣手套;

  14、非工作人員進入變電所開關場地、高壓室、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制止;

  15、電業生產、工作場所內小孩出入無人制止;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進入建筑,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2、在桿塔上作業,將安全帽掛在桿塔上或當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壓室的門沒閉鎖;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不隨手將門關上鎖好;

  5、巡視設備、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進行;

  6、分合斷路器操作后,現場不檢查分合動作的實際位置;

  7、標示牌懸掛處不符合現場實際;

  8、線路分支開關停電作業,開關拉開后未懸掛“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9、工作票填寫內容和簽字字跡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農電生產和管理人員無特種操作證,且不主動辦理,并參加電氣工作;

  12、無證電工在系統電網內操作;

  13、使用銅絲、鋁絲和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14、照明線路檢修后不檢查,錯誤地將火線和零線倒接;

  15、應有保護接地的電器設備無可靠接地;

  第三章:發生事故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條: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上述人員和有關人員各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2、給予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200元的經濟處罰;

  3、局級領導的處罰,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發生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造成責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的;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留用的處分,留用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并罰其經濟損失的5%;

  (2)給予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撤消職務的行政處分;

  (3)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罰款200元;

  (4)局黨、政、工主要領導、分管局長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發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災事故和責任交通事故,鍋爐事故,扣罰事故責任者500元,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200元,主管部門管理不到位,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100元罰款,給予分管局長100元罰款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規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條: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扣發發生單位20%的安全獎金

  1、上級安全生產文件、通報沒有貫徹落實,沒有做好記錄;

  2、上級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務沒完成的;

  3、春、秋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沒有做計劃、布置、總結、評比,重要缺陷沒有及時處理;

  4、班、組未按規定開展每周安全活動的;

  5、沒有按規定開展考問講解、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等,上級檢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會、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沒有做到;

  7、應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有人缺席,補考還有不及格的人員;

  8、需上報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種報表沒有及時上報的;

  第四章: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其到位標準的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蹤現場監察,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安監人員必須按要求對“兩票“進行定期檢查,不按規定檢查扣罰安全監察人員20元

  第五章:獎勵規定

  第十九條:各單位全年不發生考核事故,統計事故控制在上級下達指標之內,無違章行為時,局級各單位發放安全獎金

  第二十條:對及時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于超過10萬元以上的較大單項工程項目,未發生違章及事故,在項目中列取1%的安全獎金獎勵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安全獎

  1、年內受到事故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2、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兩次以上的單位;

  3、觸犯本條例中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一次時,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安全獎金30%,扣違章違紀者安全獎金50%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獎罰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同時進行,重復獎罰

  第二十五條:防火、交通、鍋爐的安全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考核細則,負責落實,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安監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農電局,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6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7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信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6、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危險源的管理 ,預防重、特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重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條 本辦法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危險源辨識》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開展重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 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 (項目 部)、承包 單位 、各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 ,積極配合,加強重危險源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危險源管理規定

  第五條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 ,即工程公司(項目部)所有構筑物、承建的施工 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庫區(庫)、貯罐區(貯罐)、危險化學品使用、儲運等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第六條 重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公司組織有關專業 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危險源安全運行。

  第七條 公司對有重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 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 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 ,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九條 重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各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危險源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 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 、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 ,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一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并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書面的、科學清楚的崗位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其適用有效。

  第十三條 實行重危險源動態管理,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 、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價,重新進行危險源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 、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和實施 重危險源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重危險源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十六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有重危險的設施或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執行 “三同時”制度,在投運前進行安全評價,對具有重危險的設施或設備應制定保障安全運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要重視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險源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 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危險源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 和長遠規劃 。

  第十八條 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對重危險源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 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危險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危險源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危險源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危險源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重危險源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危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 ,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當重危險源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 所在單位經濟 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重危險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證 其安全經濟運行,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連市重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義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三、分級

  本公司的重危險源按危險程度為區級重危險源,按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和危害程度為四級重危險源:R<50m(R為傷亡半徑)。事故影響范圍超過本公司能對區內其它單位造成危害。

  四、適用范圍(危險源種類)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裝置中的各類壓力容器和貯罐;各類壓力管道;各種氣瓶及產品庫區。

  五、內容

  1、各類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指定專人(王)管理使用《連開發區重危險源動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其在重危險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開發區安監部門的要求,正確、熟練使用管理信息系統。

  3、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同時每年4月底前,將《重危險源申報登記表》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局備案。對公司的所有重危險源必須按開發區安監局的要求如實進行網上申報。

  4、當重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重危險源的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同時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核定該重危險源的危險程度。

  5、每兩年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6、每兩年對本公司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報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安全評價報告電子版要通過互聯網傳至管理信息系統。安全評價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須保證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8、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9、根據重危險源生產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維護和監控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并嚴格執行 。

  10、每季度對全公司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11、在重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險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

  13、操作人員必須每4小時對所有危險源進行一次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重危險源有嚴重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公司負責人應及時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或負責安全的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14、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5、各類壓力容器包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嚴格按國家標準定期校驗檢查。(壓力容器由班uu負責,安全附件由葛uu;孫x負責,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負責。)同時做好檢測、檢驗記錄工作。

  16、按安監局要求定期為所有在用壓力管道進行在線檢驗及全面檢驗。由楊xx負責。

  17、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18、制定詳盡的重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兩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8

  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9

  1.高處墜落范圍

  由于并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范圍的半徑問題。國家標準規定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值與墜落垂直距離h值的關系是:

  (1)h=2-5m時,R為2m;(2)h=5-15m時,R為3m;(3)h=15-30m時,R為4m;(4)h>30m時,R為5m。

  2.高處作業分級

  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可分為四個等級,即:高度h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30m以上時,稱為四級或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墜落主要類型和原因

  (1)主要類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質強度不夠,突然斷裂;

  高處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穩;

  高處作業時,由于站位不當或操作失誤被移動的物體碰撞墜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業人員缺乏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

  防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設備不健全。

  4、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科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熟悉作業方法,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日常的檢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護措施。

  (1)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好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2、安全帶。凡在2米以上懸空作用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沒有系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用點,必須設置安全網。另外,必須穿軟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作業。

  (2)做好“四口”防護。“四口”指: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對“四口”的防護應設置圍欄、蓋板、防護門、架網和防護棚等。

  (3)做好高處作業現場無防護邊沿的防護。對無防護措施的邊沿要設置1.2米高雙層圍欄或搭設安全立網,既防人員墜落,也防物料墜落傷人。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嚴防患有不適于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5)登高時禁止使用沒有防滑或梯檔缺損的梯子。梯腳和梯頂端應放置牢固或有專人扶梯。

  (6)登高時用的腳手板要符合規定。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有斷裂傷痕,擱置必須平行牢靠,兩端要用繩索扎牢。

  (7)注意腳手架是否堅固、結實、平穩。

  (8)在天棚和輕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須在上面搭設跳板或下方滿搭安全網。

  (9)高處作業要做到“四個不踏”。未經檢查的搭建不準踏;玻璃柵天窗不準踏;涼棚石棉瓦屋面不準踏;屋檐口不準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區從事高處作業時,要防止踏冰滑倒,不準在走道、腳手架上到水。

  (11)在高處作業遇有雷電或陰云密布將有大雷雨時,腳手架上的作業人員必須立即離開。

  (12)登高架設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登高架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能從事登高作業。

  (13)使用依賴登高設施如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業時,必須要保證設施的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規定使用。

  (14)高處作業過程中,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15)使用登高設備的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其使用安全。

  (16)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紀律。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10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2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3斷路安全作業管理規章制度

  為規范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四、《斷路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五、《斷路作業許可證》管理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后,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后,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六、斷路作業的安全要求

  1、作業組織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作業交通警示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置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應急救援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4、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11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二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六條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二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三章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84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12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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