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解讀
一、設立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繳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主出資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及關聯實體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設立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二、設立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規定的申請材料。商務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發放批準證書時,行業分類選擇“租賃及商務服務業”項下的“其他商務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749款)。
三、申請材料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時,申請人應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擬設立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申請人擬將國有資產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保理企業的,還應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四、登記
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的申請人,在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的申請人,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登記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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