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超生的處罰規定
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以當地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當地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條(一)項、(二)項規定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一)項、(二)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不夠間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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