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越來越多,尤其是搶劫和強奸等犯罪的比例日益提高。結合審判實踐,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筆者認為對以下幾個方面可以做出明確規定:
一、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對前者量刑時應當更優先考慮減輕處罰或者予以更大幅度從輕處罰。
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個法定從輕情節或兩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減輕處罰,因為其相對于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對危害社會行為的認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減輕處罰:
1、具有一個可以從輕或減輕情節的,又有一個酌定從輕情節的.。比如在某搶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最后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時即考慮了未遂這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以及認罪態度較好這一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而綜合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2、具有一個應當從輕或減輕情節的;
3、具有三個以上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在幾種減輕處罰情節競合的情況下,可以增大減輕處罰的幅度,適用免除處罰。
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為三年,其有數個減輕處罰情節,則可以對其考慮免除處罰。
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相互競合,對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適用免除處罰。
如被告人曹某(17歲)系在校生,見受害人蔣同學的手機放在課桌上而臨時起意趁同學課間休息上廁所時,將手機藏匿據為己有。案發后被告人主動將手機歸還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現一貫很好,成績優秀,法官結合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以及悔罪態度,雖然本案只有一個減輕處罰情節,但結合幾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長而仍然決定對其免除處罰。
四、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之罪時應當減輕處罰。
在同時存在從重處罰情節時,應當先行適用從重處罰情節,然后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五、收縮法定刑幅度,或區分更多的量刑檔次,明確規范每一檔次的標準,減少量刑彈性。
六、審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應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一原則及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列入法律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量刑制度中,目前沒有特別針對未成年罪犯作出具體的規定。就未成年罪犯而言,量刑不僅僅要考慮其犯罪事實,亦要考慮其成長經歷、犯罪成因等個性特點因素,因而對量刑制度有了更高的要求。(來源:中國法院網嘉禾法院)
http://www.shddsc.com/【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明確規定】相關文章:
《未成年人犯罪》觀后感03-21
未成年人犯罪的900字觀后感03-15
湖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02-10
犯罪心理書籍05-20
無犯罪記錄證明05-07
司考刑法犯罪和犯罪構成要件考點模擬試題01-14
頂針對聯摘抄05-17
針對職位制作簡歷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