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獲審議通過
在電梯事故頻頻發生的當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經過召開立法評估會、一審、征求公眾意見、再次評估等程序后,經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今天審議表決,已獲通過。《條例》明確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負責任人。不過,此前備受爭議的“電梯發生事故后,由使用管理人先行賠付墊付”的條款被刪除。
廣東目前有53萬多臺電梯,全國居首。據悉,廣東最早一批使用電梯的樓宇正在逐步步入“30歲”高齡,隨之而來的是各種電梯事故的頻發。每有事故發生,追責追賠往往面臨這樣的.困境——會造成電梯事故的鏈條很長,有電梯制造者、安裝改造修理者、維護保養者、檢驗部門等,它們似乎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際上又都認為自己不用承擔責任。
為了破解這一困局,《條例》在專家建議稿階段,曾擬規定由電梯使用管理人承擔第一賠付責任,即首負制,由此引來了各界的關注,特別是物管部門的反對意見。
在5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表決前評估會上,參加評估的專家普遍認為,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負責任制很有必要。有專家指出,意外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不外乎麻痹大意或違章操作。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負責任涉及13項安全管理義務,首負責任制將推動電梯使用管理者進行主動管理,只要履行好法規規定的13項安全管理義務,出現事故的風險將大大降低,避免發生事故后再被動管理的“高成本”。
評估認為,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生產者、維護保養者、使用管理者等責任主體的責任,特別是明確了使用管理人的首負責任,建立了清晰完善的責任鏈條,此外,還建立了安全評估制度、發生事故后的應急處置等責任機制,將有效解決電梯的設備責任主體不清,設備隱患長期存在以及發生事故無從追究的問題。
不過,針對管理人先行賠付這一爭議較大的問題,經過反復研究論證,最終將使用管理者先行賠付墊付從草案稿中“拿下”,首負責任不再涉及賠付或墊付,只涉及安全管理義務。
《條例》最終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條例》明確:“使用管理人”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
《條例》提出,電梯投入使用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可以約定電梯的使用管理人。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有專家指出,之前在實際操作上,電梯的使用登記環節還不是很明確。開始時是建設單位、后來可能是產權單位,也可能是承租單位,在誰登記誰負責的情況下,電梯的使用管理人就很容易找到,有利于監督機構明確執法主體。
為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機制,《條例》提出,建立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支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
在電梯發生事故后,《條例》明確,事故發生單位以及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協助電梯使用管理人實施救援。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經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條例》還明確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義務,要求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經使用管理人簽字確認;同時需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示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等。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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