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規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實施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市用人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需轉出失業保險關系的,其本市失業保險關系可隨本人轉移,但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由單位或個人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打印《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并持《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到所屬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跨統籌地區成建制轉移或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需轉入失業保險關系的`,按本市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由單位或個人到現從業單位參保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轉入的,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失業保險關系同意接收證明》,由申請人到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出手續,失業保險轉入本市后,轉入前后的繳納時間合并計算。
三、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外省戶籍失業人員,可申請到戶籍地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轉移到其戶籍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轉出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四、本市戶籍,在外省市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或在外省市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可持參保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轉移單據、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轉入手續。待失業保險待遇資金轉入我市后,按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享受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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