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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共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我們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經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北京市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2】40號)、《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是專項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政策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策性導向、市場化運作”原則設立,重點支持科技創新、新興服務業等首都特色產業,以及因市場失靈或市場配置資源不足而影響中小企業發展領域。
第三條 基金的宗旨是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導各類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專項資金及其它政府性資金、基金收益、社會捐贈和其它社會資金。
第二章 基金構成
第五條 基金由母子基金構成。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參股方式與社會投資機構共同設立。母基金初期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高端制造業擔保代償資金;中關村現代服務業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條 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則,注重發揮引導性作用,按照“有償使用、循環投入、滾動發展”的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基金可與其它中小企業支持政策和資金配合使用,增強財政資金使用效果。
第七條 基金主要以參股支持方式與社會資金開展合作,在創業引導投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擔保投資、風險補償等方面,根據業務開展、企業和市場需求適時設置調整子基金及其規模。子基金使用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 基金存續期。“母基金”存續期原則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子基金存續期另行約定。
第九條 基金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外匯、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本市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十條 基金閑置資金僅限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保證本金安全的方式。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設立“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基金的決策、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主要職能:
(一)審定基金使用的原則和方式;
(二)審議批準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實施方案;
(三)審議批準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合作機構;
(四)審議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
(五)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和績效考核;
(六)審定基金收益處置方案;
(七)決定基金續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委派,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委,主要職能:
(一)根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基金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制定子基金使用細則;
(二)根據領導小組安排,組織公開征集、評審、擬定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合作機構;
(三)指導和監督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日常工作;
(四)協調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作為基金出資人,負責母基金資金籌集和履行出資職責。
第十四條 基金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公開聘任,在基金管理、風險控制、創新融資、重大事項等方面,向領導小組及管理人員提供咨詢建議。
第十五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為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基金代持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能:
(一)受領導小組委托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和參股公司行使權利義務;
(二)負責基金日常管理、議事規則等制度建設,協調子基金的運營管理,建立基金評審專家庫,定期對各子基金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匯總,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運營報告;
(三)對基金賬戶進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四)組織開展政策研究、宣傳推廣及業務創新等;
(五)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可通過設立或招標方式確定各子基金的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由該運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各子基金的運營管理工作。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主要職能:
(一)根據委托協議對受托管理子基金進行動態管理和監督考核;
(二)對子基金的運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定期報送基金進展情況;
(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報告基金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對基金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報請領導小組批準:
1、提前終止基金;
2、基金合并或轉換運作方式;
3、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出資人;
4、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代表委托人行使表決權的事項。
(四)設立專職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基金風險,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五)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綜合考慮基金管理內容、模式、規模、業績等因素,按不超過基金管理規模的1%安排基金管理費,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公開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銀行,對基金進行專戶管理。
第五章 基金收益和退出
第十九條 基金取得出資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彌補基金損失;
(二)擴大基金規模;
(三)對基金投資合作機構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母基金到期清算后,基金本金及投資收益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債權退出時,應報請領導小組批準,按照協議約定可通過轉讓、企業回購、兼并收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價格應體現基金政策性和市場化原則,由子基金使用管理細則結合運作模式具體規定。
第六章 子基金合作機構的選擇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合作機構的選擇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開征集。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基金合作機構。
(二)機構申報。擬合作機構向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提交合作方案。
(三)專家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合作方案進行評審,對同類合作機構進行排名。
(四)社會公示。專家評審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機構,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決策。領導小組根據基金規模,按照專家評審結果,擇優選定合作機構,確定名單。
(六)實施方案。由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審定合作方案。
第七章 基金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并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范圍。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對基金使用實施監督和績效考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基金運營管理及其支持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合作機構及基金支持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合同約定使用管理基金。對違規使用基金的,領導小組可撤銷其受托管理資格,更換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合作機構,終止基金合作,對因違規操作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高端制造業擔保代償資金、中關村現代服務業中小微投資基金、中關村現代服務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納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此前制定的《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暫行辦法》(京發改〔2008〕1167號)、《北京市高端制造業擔保代償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09〕548號)、《中關村現代服務業中小微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3〕570號)等相關政策文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做相應的調整,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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