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賃條例或6月后廢止
1992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歷經4次修改,如今又興起存廢之爭:認為個別處罰條款過于嚴苛,且不符國家行政審批改革要求,一些市人大代表等建議廢止《條例》;市綜治辦等則建議保留《條例》,對代表提出的處罰過重的問題進行修改,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市人大給出的處理意見為傾向廢止,時機選在居住證條例實施之后。
存廢之爭:人大代表建議廢止《條例》
“設定房屋租賃合同行政備案審批,加重了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管制和限制”
去年深圳市“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認為《條例》管控作用已經極其有限,個別條款過于嚴苛,甚至已超出合理范疇,結合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建議廢止《特區房屋租賃條例》。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建議也成為去年“兩會”的議案。
“設定房屋租賃合同行政備案審批,加重了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管制和限制。”市人大代表曹建社認為,《條例》的登記備案制度在執行中也收效甚微。
《條例》原寄希望于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強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隨著社區管理和戶籍、消防、城管等執法部門法治意識和執法力度的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功能已逐漸被取代。人大代表們在議案中提出,如確需保留《條例》,對《條例》中設定的行政處罰畸重問題,應予以關注并依法進行修正。
在近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議上,人大內務司法工委介紹稱,先后到市出租屋綜管辦,部分區、街道辦進行了調研,聽取相關部門,特別是基層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的意見,并召開相關座談會。
調研中,提出議案的人大代表、市法制辦和市社會科學院的有關工作人員認為,《條例》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建議廢止;市出租屋綜管辦、部分區、街道辦則建議保留《條例》,對代表提出的處罰過重的問題進行修改,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
執法困境:業主難找筆錄難做書證難取
“目前龍崗所只有7個執法人員,而龍崗街道的出租屋有2.7萬棟,怎么管得過來”
而在南都記者的走訪調查中,出租屋綜合管理基層部門對《條例》也有反對意見。龍崗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所(以下簡稱“龍崗所”)在一份修訂建議中提到,《條例》的處罰標準過高,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只是作為行政確認類的管理方式,違反這一規定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而動輒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罰款有失公允,讓出租人難以承受,也對租賃執法工作造成極大困難。
日前,南都記者在以城中村為主的龍崗區布吉街道走訪中發現,在該街道一些私人出租屋比較多的城中村,這些出租的房屋多數(尤其是住宅出租屋)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或收據填寫非常不規范,產權人跟收取租金的人往往不是同一個人,承租人對入住時間也不能完全確定等。
該街道一名執法人員埋怨稱,作為管理人員,最大的難點在于業主難找、筆錄難做、書證難取,“執法人員因無法取得實質證據,而致使案件久拖不結,不但打擊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也嚴重影響了房屋租賃執法的威懾力”。
此外,執法程序相對復雜也對基層工作造成很大困擾。“一個案件從立案至結案至少要向區辦跑2-3趟,”龍崗所相關工作人員馬女士解釋說,由于沒有簡易程序,對一些證據確鑿、罰款金額不大的案件,不能直接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一些外地居住的業主尤為不便。
馬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市民前往該所辦一張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是育齡婦女的,要求計生證明,而商業用途的房屋需要質檢報告,“房屋編碼資料是在我們系統可以查詢到,但如果合同填寫的與系統不符,需要到社區管理站修改”。馬女士稱,“目前龍崗所只有7個執法人員,而龍崗街道的出租屋有2.7萬棟,共有33萬多套間,怎么管得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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