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的法律法規
贍養老人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呢?小編為大家答疑: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家庭贍養由子女的義務拓展為父母的權利,并明確了精神贍養的內容,是立法上的重大突破。物質上的贍養、生活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是家庭贍養制度的核心內容。通過比較國外成熟養老制度和模式,并結合我國贍養制度的實際情況,提出制定和細化地方養老法規的相關意見。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撫養了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法律和家庭倫理道德方面的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律義務。當前,我國老齡化問題日趨嚴峻,人口高齡化,家庭結構的小型化,決定了我國在相當長時期內仍然必須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解決老年人的贍養。因此,家庭贍養權的法律保障已經成為我國老齡者權益法律保障體系建構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本文通過對2013年7月生效的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于家庭贍養和撫養的法律規定與國外成熟養老制度和模式的比較,結合我國贍養制度的實際情況,提出制定和細化地方養老法規的相關意見。
一、關于家庭贍養的法律規定及現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從第十三條到第二十七條給予了明確規定。將家庭贍養制度的核心內容規定為三類:物質贍養、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將家庭贍養規定為子女的義務,明確它也是老年人的一種受保障的權利。子女是贍養義務人,父母便是贍養權利人。對于物質贍養和生活照料權利,規定贍養人應當使被贍養人及時獲得治療和護理,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應當照料;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養老機構照料。同時贍養權還界定為父母享有的要求子女在物質、精神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的權利。子女應經常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看望和問候老年人,并且,要求用人單位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一)物質贍養權的保障問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數額偏少,且行業間差距極大,與物價指數的上升相比,仍然顯得有些滯后;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較低,門診和門慢醫療未列入醫療保障范圍,常規醫療費用擠占生活費用。城鄉“二元制”帶來的養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使農村老年人口在物質保障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在我國老年人的物質贍養權整體上仍然沒有得到充分保證的情況下特別需要家庭贍養作為必要的補充。
(二)精神贍養權的保障問題
一方面老年人的生理逐步走向衰弱的過程,心理也會出現難以克服孤獨感,特別需要精神上的撫慰;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的需求也呈多樣化發展,老年人的社會參與和實現自我價值的要求也不斷提高。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就業和生存的壓力,使子女無法有更多的精力顧及老人的感受。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和空巢老人持續增多,父母與子女之間那種人類本能的情感撫慰是其他任何經濟扶助無法代替的。如何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也是社會文明進步過程中所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生活扶助權的保障問題
中國傳統多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往往在世時就將家產全部分給子女,不僅使老人失去獨立的經濟地位,分配過程的不公和子女個人心態的不同,也易引起子女不滿和爭議,使今后的日常扶助權難以落實。“四二一”家庭、失獨家庭的老人照顧問題,依靠家庭層面,也難以真正落實日常扶助。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提高,高齡老人需孫子女照顧的家庭也呈現逐步增多的趨勢,將使最幸福的獨生子女成為負擔最重的養老一族。
二、國外家庭贍養制度的制度措施
世界各國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立法,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 物質保障的制度措施
許多國家對于老年人的物質保障給予特別的重視。瑞典政府通過發放基本養老金為養老提供經濟保障,年滿65歲后都可根據居住年限領取數額不等的基本養老金,足夠晚年開銷。此外,政府還為所有低收入退休者提供住房補貼,人們在退休后仍能像以前一樣享受完善的醫療保障,終身享有幾乎免費的醫療服務。
美國政府鼓勵家人互相照顧,并將贍養行為列入稅法、醫療保健法的優惠項目中。納稅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家庭的總收入減去其因贍養老人所產生的費用來計算應納稅額。
(二)生活扶助的制度措施
日本的生活扶助很有特色。2000年4月開始實行護理保險制度,提供醫療、服務保健及福利在內的綜合服務,主要有居家服務和設施服務兩個方面。居家服務指的是被保險人大部分時間住在自己家里接受各種服務,設施服務是指被保險人入住到各種福利設施內接受服務。護理保險制度在“家人護理”上也有規定,根據一定的條件對護理自家老人的人支付“慰勞金”,從而把家庭護理與社會護理結合起來。日本實施護理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減輕家庭負擔,強化家庭關系。
(三)精神贍養的制度措施
老年人的精神贍養也是現代各國頗為重視的方面。許多國家都通過推動社會非營利性組織發展、減免企業稅費等,引導投資進入老年人服務產,從而保證大量適合老年人的精神產品被供應。法國在精神贍養方面有明文規定:如果子女與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就必須隨時掌握父母的身體狀況并隨時讓父母了解自己的行蹤,否則即為違法。這樣,就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互相關懷、互相探視、互相照顧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下來。由此可見,法國的`立法確實非常人性化。
新加坡國為“贍養父母”立法。凡年滿35歲的單身者購買政府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二萬新元的公積金房屋津貼。 如果子女不贍養年邁的父母,他們將被判處3個月監禁,情節嚴重的將被罰款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性養老法規的措施和建議
第一, 扶持和完善居家、社區養老
中國的養老方式主要還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居家養老和社會服務相結合的養老模式。老年人可以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環境中,享受便利的社區服務。通過社會參與,政策引導,實現居家養老社會化。一方面要完善居家和社區養老的合理布局,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還要制定和完善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的相關措施。例如為老年人提供行為能力的評估、相應的服務細則、相關收費標準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補貼辦法等。
第二, 完善家庭贍養的制度建設
制定家庭贍養的具體細則,規定家庭贍養的給付標準和贍養老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多子女家庭對贍養父母的給付標準,生活困難的子女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細則,子女、社會組織和政府對失能老人應承擔的不同社會職責。
出臺方便老年人隨贍養人定居的戶籍遷移制度、異地醫療結算制度、養老金異地發放制度以及購房優惠政策。規定子女與父母之間應保持密切聯系和探望的優惠措施。保障子女合理探親休假制度等。
第三, 加快推進長期保險制度建設
一是開展前期調研,完善相關立法。細致深入的調研和實施前的充分準備是護理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做好長期護理需求的預測,研究長期護理保險繳納起始年齡、繳費標準,資金渠道,制定符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完善的立法是護理保險得以順利實施的法律保障。二是統一的機構管理和專業的人員配備是護理保險成功開展的保證。鼓勵壽險公司開發多樣化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規范長期護理保險市場的法制化發展。三是科學劃定護理服務等級,合理界定給付水平。規范長期護理服務標準,為失能老人實施分類管理,提高護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護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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