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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麻精藥品自查報告
做好麻精藥品自查工作,對保障百姓人身安全有重要作用。本文將介紹2016麻精藥品自查報告。
2016麻精藥品自查報告(1)
我院根據要求,對麻醉、精神藥品的使用和管理進行了一次自查自糾,在自查自糾的過程中,未發現有違規使用上述藥品情況,
我院在使用上述藥品時,嚴格遵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臨床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麻醉、精神藥品法律法規匯編》,嚴格把握臨床適應癥,實實在在為不少癌癥病人、手術病人減輕了痛苦,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另外在管理上,我們成立了以院長為首的管理小組,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設立專柜儲存,建立專用帳冊,實行專人保管,作到了目前無一次藥品流失、遺失、差錯事故。
2016麻精藥品自查報告(2)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管理,2013年4 -6月份,全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了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此次檢查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全市共檢查各級各類醫療機構115家,其中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醫療機構100家,均持有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從各單位自查和現場檢查情況看,我市各級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工作較為重視,能積極采取措施,確保麻精藥品使用安全,主要體現在:
(一)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法律意識提高。
一是醫療機構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能夠依法審批;二是醫療機構均憑《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到定點藥品批發企業采購;三是醫療機構能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四是醫療機構能夠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麻精藥品管理;五是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部分民營醫院建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務、藥房、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精藥品管理組織。
(二)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人員管理加強。
一是大部分醫療機構能積極開展本機構醫務人員麻精藥品使用與安全管理相關知識培訓;二是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部分民營醫院等能按照規定對培訓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并建立了麻精藥品處方醫師不定期抽查與考核制度;三是宣城市人民醫院、宣城中心醫院等部分醫療機構能不定期開展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管理的內部專項檢查。
(三)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儲存管理較為規范。
醫療機構基本配備了麻醉、精神藥品專用保險柜,門、窗安裝有防盜設施。宣城市人民醫院、涇縣醫院等麻精藥品專庫還安裝了紅外線報警監控裝置;宣城中心醫院、宣城市仁杰醫院、宣城市骨科醫院等醫療機構麻精藥品庫房內或外安裝了監控裝置;一些醫療機構對麻精藥品庫房設有夜間專人值班。大部分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能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五專管理”,建立較完整入庫驗收、進出庫復核及藥品消耗、交接、空安瓿回收銷毀等記錄,藥品去向清楚,帳物相符。此次檢查中未發現醫療機構有麻精藥品失竊、被騙情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組織管理不規范。
一些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等未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負責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組織,承擔本機構麻精藥品日常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變動較大,管理不穩定,工作缺乏連續性。少數醫療機構管理組織職責不明確,分工不具體,對相關業務不熟悉,如宣城九洲醫院、宣城朝陽醫院等。
(二)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知識培訓不到位。
執法人員在檢查中對醫療機構使用和管理麻精藥品的相關人員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熟知程度的了解,發現部分醫療機構尤其是民營醫院類的一些規模較小醫院,責任意識不強,未建立培訓制度,從醫院分管負責人到藥房、醫師等,未定期接受過麻精藥品使用管理相關法規知識培訓。有的分管院長和專職人員雖然了解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管理知識,不知如何落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和管理職責。
(三)醫療機構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
一是部分醫療機構麻精藥品庫房的防盜門、窗以及保險柜等安全設施不完善。有的醫院未安裝監控裝置,門診藥房、麻醉科等調配的少量麻精藥品存放于普通木臺抽屜或藥品急救車中,“雙人雙鎖”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實。
二是少數醫療機構未能嚴格地實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五專管理”。有的未以文件形式規定麻精藥品的專職人員、獲得處方資格的醫師和獲得調劑資格的藥師;有的醫療機構專賬、專冊登記不及時或登記項目、內容不全,專冊沒有載明發藥人、審核人、領藥人簽名、用藥科室等等項目;有的基數管理不清,藥品消耗記錄不完整,沒有空安瓿回收、銷毀記錄,未及時實行交接;個別醫療機構未使用進出庫專用帳冊,未實行麻精藥品入庫驗收、出庫復核管理,如宣城九洲醫院等。
三是一些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調劑不規范。部分民營醫院只有藥士進行處方調配,缺乏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的審核、核對和發藥。個別醫療機構專用處方格式不符合規定,專用處方書寫不規范,存在執業醫師未經培訓合格、未取得處方資格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現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點,明確責任,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麻精藥品監管。
各縣市區要充分認識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要明確各職能部門管理責任,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要結合工作實際,將專項檢查變為常態化管理,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監督與管理。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各縣市區衛生局要對此次專項監督檢查認真總結,要適時開展跟蹤檢查,督促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加強整改落實,對逾期不整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要依法立案查處。
(二)強化培訓,完善制度,提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安徽省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組織本機構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麻精藥品管理知識,完善管理組織和制度,制定定期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進行培訓,確保專職人員和使用、管理人員熟悉麻精藥品使用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認真履行各自崗位職責,切實擔負起管理責任。
各有關醫療機構要針對本通報中指出的問題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提出的問題及下達的衛生監督意見書中責令整改意見,舉一反三,認真整改,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進一步強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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