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應如何對員工賠償
依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對員工實行補償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金支付形式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后的企業留下什么后遺癥,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占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后,形成員工對于改制后企業占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于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么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后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制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后,員工持有改制后企業的債權,并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準,以避免改制后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公司在合并后并不是必然要對員工進行賠償,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如解除了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的,則就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而具體的賠償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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