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證明書換發通知及要求
關于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的通知(定稿)
關于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的通知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六號農場管委會、大沁他拉街道辦事處: 根據自治區民政廳《關于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的通知》(內民政優〔2013〕356號)和通遼市民政局《關于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的通知》(通民政優〔2013〕149號)精神,我旗開展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的范圍
1、烈士直系親屬(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執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經旗(縣)、市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憑所執證書換發《烈士證明書》。
2、同一烈士存在多個《革命烈士證明書》的,此次換發只發一個《烈士證明書》。
3、解放前犧牲的烈士,換發獎狀式《烈士證明書》;解放后犧牲的烈士,換發證書式《烈士證明書》。
二、補發烈士證明書的范圍
1、烈士遺屬原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遺失或者因故未領取的,參照《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錄》(附后),等資料,經旗、市和自治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補發。
2、確定補發《烈士證明書》執證人的.順序與發證順序相同。
3、烈士犧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情況下,可以給其補發《烈士證明書》。
三、烈士證明書執證人的確定標準換發后的《烈士證明書》按照以下順序確定一名執證人:
1、有父母(撫養人)無配偶的,發放給父母(撫養人);
2、有配偶無父母(撫養人)的,發放給配偶;
3、既有父母(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撫養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發給父母(撫養人);
4、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個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協商確定一名持證人;協商不通的,發給其中的長者。無上述親屬的,不發放烈士證明書。
四、具體要求
1、蘇木鄉鎮(場、街道)民政辦負責收回原《烈士證明書》,統一交旗民政局優撫安置股保管,其中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將在相關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內展示,發揮教育作用。登記換發(補發)《烈士證明書》審核表由蘇木鄉鎮(場、街道)統一填寫,并附帶執證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執證人與烈士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一式三份,于2014年3月1日前上報民政局優撫安置股。
2、登記換發《烈士證明書》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廣大烈士遺屬切身利益,要認真審查、核實烈士和烈士遺屬的相關信息,防止錯發和營私舞弊的現象發生,烈士相關信息以《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錄》為準。
3、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安排專人、按時間抓好工作落實。并以登記換發工作為契機,大力弘揚烈士精神,在全社會廣泛營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學習烈士的濃厚氛圍。附:1、奈曼旗烈士英明錄2、《烈士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核表3、協議證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2
烈士證明書換補申請書
烈士證明書換補申請書縣民政局:本人 ,性別 , 年 月出生,身份證號碼: 。烈士 ,性別 , 年 月出生, 年 月犧牲。 原持證人 (姓名),為烈士 (關系:之子、女、弟、兄、父····)。本人系烈士 (關系:之子、女、弟、兄····)。符合持證條件的其他烈屬為烈士之 (關系:之子、女、弟、兄····)。 經家庭內部協商無異議,由本人作為持證人,特向民政部門申請換發新版烈士證。申請人:(姓名加指印) 年 月 日 備注:以上格式供各鄉鎮參考,申請人簽名必須手寫。
《烈士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核表《烈士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核表
《烈士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核表《烈士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核表
《烈士證明書》換(補)發審核表《烈士證明書》換(補)發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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