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證明[范例15篇]
無論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吧,證明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那么擬定證明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營場所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經營場所證明1
昆明市盤龍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位于昆明市盤龍區雙龍鄉大凹子村,面積300平方米,此經營場所產權屬于魏汝翠所有,現委托夏勇管理、出租。該經營場所不屬于違規違法建筑,不屬于租用、借用、非法買賣國有、集體土地擅自建蓋,不屬于道路兩側屬私搭亂建、開窗破墻、破壞綠地擅自建蓋章;若該場地產權發生爭議,由我單位全權負責。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2
章貢區工商局:
由_____________等人開辦的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場所面積為____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產權系列_________所有,未辦理產權登記。該房屋不屬于違章建筑,也不在拆遷范圍,如果虛假,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由該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承擔。
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使用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證明單位意見:
以上情況屬實,同意在該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3
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的空白文件的。上面就有一欄是這個。
第一欄是
公司(企業)名稱
第二欄是
住所(經營場所詳細地址)
第三欄是
住所(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證明:
第三欄具體內容如下:
本房產產權歸 所有,同意將 O以 (無償、租賃)方式提供給 企業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
法人產權單位負責人簽字: 法人產權單位(公章)
自然人產權人簽字: 自然人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備注:在最下面的那一欄“出具證明須知”里的規定:
1、當事人在簽署此證明前應閱讀過國家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并無需保證即應對其提交住所使用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產權提供方式指無償、租賃等,并在表格上注明清楚;
3、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期限應不得少于一年;
4、住所(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證明是法人單位的,由法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并蓋公章;產權屬自然人的,則由自然產權人簽字并填寫身份證號碼。
5、本證明所需提交附件:
(1)產權單位的產權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如房產證),并由產權人在復印件上注明內容與實際相一致并蓋章或簽字。
(2)產權人與公司(企業)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如是復印件則由產權人在復印件上注明內容與實際相一致并蓋章或簽字。(無償租賃提供場地證明不用提供此文件)
(3)房產如果是軍隊產業的,應提交軍隊師以上單位的`軍產租賃批準文件。
6、法人產權單位無法提供產權證明文件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欄作出證明并簽字蓋章。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
2、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
3、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4、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經營場所證明4
茲有位于_(詳細地址)_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積_平方米,建筑面積_平方米,其產權屬于_(企業或個人名稱)_所有。經核實,該建筑物用地手續合法,用地場所為_(工業或商業)_用途,與該地塊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該場所作_(經營項目名稱)_生產經營用途。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5
x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位于昆明市盤龍區雙龍鄉大凹子村,面積_300平方米,此經營場所產權屬于魏汝翠所有,現委托夏勇管理、出租。該經營場所不屬于違規違法建筑,不屬于租用、借用、非法買賣國有、團體土地擅自建蓋,不屬于道路兩側屬私搭亂建、開窗破墻、破壞綠地擅自建蓋章;若該場地產權發生爭議,由我單位全權負責。_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6
xx分局:
擬設立年檢的(公司名)xxx ,經營場所地址在(詳細地址),共有使用面積xxx平方米,使用性質為(住房或商業用房)xxx,以上經營場所的'所有權系xxx 所有。該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占地,不屬于違章建筑,xxxx 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同意作為該企業的經營場所使用。
證明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日
經營場所證明7
茲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上場所之所有權屬________所有,使用單位已取得該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同意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取得方式為:
□1、向房屋所有權人□租賃□借用;
□2、□轉租賃□轉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3、市場主體自有(注:無產權證或購房合同);________ 謹此證明以上情景屬實。
使用單位蓋章(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____ 住所(經營場所)
所有權人簽字蓋章:________
證明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8
XXXXXX市工商局(地區)XXXXXX分局:
擬設立年檢的(公司名)XXXXXXXXXXXXXXX,經營場所地址在(詳細地址),共有使用面積XXXXXXXXX平方米,使用性質為(住房或商業用房)XXXXXXXXX,以上經營場所的`所有權系XXXXXXXXXXXXXXXX所有。
該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占地,不屬于違章建筑,XXXXXXXXXX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同意作為該企業的經營場所使用。
簽字:XXX
證明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9
擬申請設立的公司,營業場所地址在:武平縣__鎮__路__號(或武平__工業集中區第__棟_層標準廠房),共有使用面積平方米,
以上經營場所所有權系所有,現租賃給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該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___
20__年__月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0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泉xx有限公司,地址在xxxx,面積xx平方米。以上場所之所有權屬xx所有,使用單位已取得該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同意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取得方式為:
□1、向房屋所有權人□租賃□借用;
□2、□轉租賃□轉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3、市場主體自有(注:無產權證或購房合同);xx
謹此證明以上情景屬實。
使用單位蓋章(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xx
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人簽字蓋章:xx
證明單位蓋章: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11
茲有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人________在________處(地點)從事________經營,經營所用房屋面積約____平方米,產權屬________所有。
特此證明
________村村民委員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2
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研究同意將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間__________平方米。場地________平方米。
其中:營業面積______平方米,倉庫面積______平方米,辦公用房____平方米。
用于開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使用。其產權屬于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___年
出具證明單位: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3
XX區工商局:
由XX等人開辦的XX,地址在XX經營場所面積為XX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產權系列XX所有,未辦理產權登記。該房屋不屬于違章建筑,也不在拆遷范圍,如果虛假,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職責,由該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承擔。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14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公司、名稱)申請將位于石家莊市__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該房屋用途為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此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已經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確認。
特此證明。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5
昆明市盤龍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位于xx(詳細地址)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積x平方米,建筑面積x平方米,其產權屬于xx(企業或個人名稱)所有。經核實,該建筑物用地手續合法,用地場所為xx(工業或商業)用途,與該地塊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該場所作(經營項目名稱)生產經營用途。
特此證明
(公章)
xx年xx月xx日
備注:
1、證明單位可以是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有關部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2、根據《順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通知》(順府辦發〔20xx〕160號)規定,該場所使用證明作為向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或其它事項審批手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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