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共享單車稅收優惠政策
共享單車作為一種互聯網時代中衍生出來的新的交通形式,在短時間內取得了極高的話題度,并聯動產生了巨大的產業價值和虛擬利益。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速發展 優惠與服務兩不誤
共享單車準確地抓住了我國移動網民數量巨大和移動網絡支付環境成熟的實際,將共享經濟這一新業態推到眾人面前,體現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強大能量。
浙江省國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共享單車作為“雙創”代表,有利于智慧經濟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稅務部門有責任充分發揮稅收職能,助推共享單車健康良性發展。
“目前,稅收政策方面對共享單車的支持舉措,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兩大方面。”該負責人表示,共享單車很大一部分運營成本是固定資產投入,根據現有企業所得稅政策,可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共享單車大熱,也使該行業成為全新的稅收增長點,可是你知道嗎,共享單車這么火,也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支持。接下來就為大家一一介紹這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顯而易見,共享單車有很大一部分運營成本來源于固定資產(自行車)的投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因此,共享單車企業所投入的自行車其單價不超過5000元,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一次性稅前扣除。
稅收優惠2: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了說明,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如果企業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分別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小微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3: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據報道,摩拜公司和ofo單車兩家公司正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如果取得高企證書,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 國發〔2007〕40號),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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