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解讀
南京市政府昨日發布消息,《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聽到拆遷的風聲就搶搭搶蓋,這種投機行為以后可能就行不通了,這一辦法明確:征收范圍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
❶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
❷ 房屋所有權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分割、贈與的
❸ 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的
❹ 法律、法規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
同時,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將不予補償。
辦法要求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若拆遷戶覺得補償標準低,該如何合理維權?
辦法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意見修改補償方案并及時公布。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七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規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戶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該辦法將于今年3月10日正式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發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2012年4月28日發布的《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
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要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之前在一些地方,聽說要拆遷,為了多拿拆遷補償,當地居民就開始突擊搭違建。此次出臺的《辦法》堵住這一漏洞。《辦法》明確,征收范圍公告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房屋所有權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分割、贈與的;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的,都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意見修改補償方案并及時公布。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可給予適當獎勵
被征收人最關心的是征收后的補償。《辦法》提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選擇貨幣補償后可以按照規定購買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僅有一處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住宅,獲得的房地產評估價格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房屋,并按時結清差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調換房為多層的,臨時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調換房為高層的,臨時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房屋征收部門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無法采用評估方式確定的,對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百分之八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住宅房屋中的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百分之五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辦法》還規定,被征收人重新購買房屋或者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暴力、威脅簽補償協議,將依法追責
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權益,《辦法》還規定了法律責任。采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職、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征收當事人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或者依照本辦法確定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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