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管理辦法(草案代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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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管理辦法(草案代擬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管理辦法
(草案代擬稿)
第一條 為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保障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理信息是指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加強數據交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單位之間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共享。
第四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交換共享方案,組織采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范圍、內容、周期、技術標準等,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市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實際進行細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交通、水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采集、更新和管理與履行公共管理服務職責有關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定期做好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共享相關工作。
各部門提供交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信息數據標準及相關要求。
第六條 財政投資獲取的地理信息,應當實行交換共享。
鼓勵和引導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數據參與交換共享利用。
交換共享的地理信息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建設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提供統一標準的導航定位空間基準信息服務。
第八條 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建設規劃,具備數據采集、傳輸、使用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九條 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應當與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相兼容,納入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共享范圍,通過省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網統一提供服務。
第十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行政區域內財政投資的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的獲取、處理和分發服務。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向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航空航天遙感影像需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求統籌匯總,會同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采購計劃。
第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采購計劃前,應當征求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統籌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采購,避免重復投資。
第十二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更新、運行和維護;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政府部門、單位、社會公眾提供標準規范的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系統開發服務。
第十三條 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標準和規范,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聯通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實現省、市(州)、縣(市、區)之間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公布地理信息目錄、空間分布圖等地理信息數據,以及用戶權限、獲取途徑等事項,供用戶瀏覽、查詢,并按規定提供下載和公益性服務;響應和回復用戶提出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需求。
第十五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根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時組織提供測繪基準、航空航天遙感影像、地理信息數據等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公益性、財政性投資項目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服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地理信息應用系統,應當采用本地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服務,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網,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與運行維護,航空航天遙感影像獲取與處理,以及地理信息數據交換處理等,列入基礎測繪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從事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網建設、管理和使用活動,航空航天遙感影像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處理、服務、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地理信息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工作規范、服務標準和管理制度,做好數據處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有權的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交換地理信息數據,影響數據共享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采購前,未征求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地理信息系統未采用本地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服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是實現地理信息服務所需的信息數據、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和應用服務功能及其運行支撐環境的總稱,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的空間化載體,是實現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公共服務的技術平臺。
本條例所稱的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網,是指由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基準站、數據傳輸網絡和數據接收、處理中心組成,提供精確定位和數據服務的系統。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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