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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委托貸款業務,規范委托貸款業務操作程序,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8〕239號)和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的委托貸款屬于甲類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作為委托貸款的委托人。
委托貸款涉及的借款人應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開辦委托貸款的委托人不受區域限制。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委托貸款業務,不得墊付委托貸款資金,不得以辦理虛假委托貸款方式變相從事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務,屬于代辦性質的中間業務,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小額貸款公司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的單筆委托貸款金額應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過50個。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開業經營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經營管理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四)貸款質量較高,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5%;
(五)各類融資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和比例內;
(六)符合市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委托資金來源系委托人合法擁有的自有資金。
第九條 委托貸款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
第十條 接受的委托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委托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
第十一條 委托貸款的手續費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貸款利息內。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首次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應向市金融辦報備以下申請材料,同時抄報區縣金融辦進行初審。
(一)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的申請,包括申請事由、具備的條件、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的計劃等;
(二)公司制定的委托貸款內部管理制度;
(三)市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區縣金融辦在3個工作日內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具初審意見。
小額貸款公司將區縣金融辦出具的初審意見材料原件報送市金融辦。
第十四條 市金融辦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資料和區縣金融辦初審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月于月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金融辦和市金融辦報送委托貸款業務報表。
第三章 業務處理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取得開辦委托貸款業務資格后,在本公司的主辦銀行開立“委托資金專戶”,專門核算委托貸款業務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委托人、借款人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協議》,與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委托人、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人根據《三方委托貸款協議》和《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辦理委托貸款的資金劃轉、貸后管理。
第十八條 委托貸款手續費由委托人以轉帳方式劃轉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賬戶。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委托貸款屬于表外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分開管理,資產負債表內不核算委托貸款和委托資金,在表外登記委托貸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況,在公司損益中核算委托貸款手續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委托貸款業務中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約見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二)進行風險警示,必要時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三)責令限期整改;
(四)下調監管評價等級;
(五)取消委托貸款業務資格,情節嚴重的同時取消其他融資業務資格;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金融辦對辦理虛假委托貸款變相從事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公司業務經營資格,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二)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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