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渝金發〔2012〕11號
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監管暫行辦法等項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金融辦(金融服務工作牽頭部門)、兩江新區金融發展部、北部新區商務局,各小額貸款公司:
為進一步拓寬我市小貸公司的融資渠道,規范委托貸款業務,聚集更多的民間資金,更好地支持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我辦制定了《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同業借款操作細則》和《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向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操作細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還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辦。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業務的監管,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維護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8〕23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09〕10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意見》(渝辦發〔2011〕92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
第三條 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是小額貸款公司各類融資業務的監管部門,區縣金融辦協助市金融辦加強對區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業務的日常監管。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方式融資,并接受市金融辦的監管:
(一)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
(二)通過金融資產交易平臺(包括銀行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的機構等,下同),開展回購方式的資產轉讓業務;
(三)向主要股東定向借款;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同業資金借款;
(五)經批準的其他方式融資。
第五條 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類融資進行比例控制。
(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和回購方式開辦資產轉讓業務的,兩項融資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0%(含100%,下同);
(二)主要股東定向借款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三)開辦同業資金借款業務的,借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借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30%。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擬提供融資的銀行和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可向市金融辦函詢有關情況。銀行融資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仍執行《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銀行融資管理暫行辦法》(渝金融辦發〔2009〕7號)。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首次開展主要股東定向借款和同業資金借款業務的,應取得區縣金融辦的初審意見和市金融辦的備案審核意見。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首次開展資產轉讓業務的,應取得市金融辦的備案審核意見。資產轉讓業務管理的其他規定仍執行《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轉讓工作指引(試行)》(渝金發〔2011〕12號)。
第九條 開展各類融資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對其提供有關情況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開展各類融資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月向區縣金融辦和市金融辦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市金融辦和區縣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重點監管以下內容:
(一)小額貸款公司有關融資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實、充分和及時;
(二)資金來源是否正當,融資對象、利率和融資規模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三)小額貸款公司在約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資費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變相支付額外費用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其他規避監管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金融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約見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二)進行風險警示,必要時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三)責令限期整改;
(四)下調監管評價等級;
(五)暫停有關融資業務;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市金融辦對在融資活動中從事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公司業務經營資格,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二)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
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定向借款融資行為,依據《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股東,是指在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含5%,下同)的法人股東和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東。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向公司主要股東借入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主要股東定向借款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0%,并在月度內不得突破比例。
第二章 借款規定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向主要股東定向借款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業經營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經營管理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四)貸款質量較高,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5%;
(五)資本運用較充分,注冊資金使用率80%以上;
(六)符合市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自然人股東的定向借款,不得超出該自然人股東在本公司的持股金額。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通過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籌集資金用于定向借款。
第六條 股東定向借款的期限由借款雙方協商確定,一般為3個月以上。借款利率應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
第七條 股東定向借款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借款合同即行終止,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全部本息。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首次申請開辦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業務,應向市金融辦報備以下申請材料,同時抄報區縣金融辦進行初審。
(一)開辦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業務申請書,包括是否符合定向借款的基本條件,定向借款股東個數、最高額度、最長期限、利率水平等內容;
(二)開辦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業務的股東會決議;
(三)市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區縣金融辦在3個工作日內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具初審意見。
小額貸款公司將區縣金融辦出具的初審意見材料原件報送市金融辦。
第十條 市金融辦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資料和區縣金融辦初審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辦主要股東定向借款業務,應按月于月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操作細則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操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文11-05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全文02-21
2016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全文」02-16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全文201607-29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03-26
寧波市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02-21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16全文02-21
2016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全文07-19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全文」08-01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