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陽江市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軍人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政策落實,促進部隊戰斗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隨調家屬是指當年批準轉業符合到我市安置的非本市駐軍轉業干部隨調配偶。
第三條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采取機關事業單位計劃安置、國有企業指導性安置、自主創業安置、部隊內部安置和經濟補貼安置等方式進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隨軍隨調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計劃安置。隨軍隨調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除本人自愿放棄外,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職級相宜原則,在編制職數(崗位)范圍內,納入當年安置計劃,按照調動程序辦理。
隨軍隨調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登記備案,并推薦就業。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地就近”的安置原則,市政府每年根據實際,從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空缺的后勤服務人員或合同制職員數中預留每年不少于4名,專門面向隨軍隨調家屬進行考試招聘。
縣(市、區)的安置數量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國有企業指導性安置。隨軍隨調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部隊駐地國有獨資、控股企業拿出相應的崗位和數量,實行指導性安置。
第六條自主創業安置。鼓勵和扶持隨軍隨調家屬自主擇業、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隨調家屬,以及為安置隨軍隨調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國家和我省財政、稅務部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部隊內部安置。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對部隊開設的營區服務網點、家屬工廠等,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八條經濟補貼安置。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隨軍隨調前已失業或未就業的(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經本人同意,給予基本生活補貼,按上年度當地政府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同時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在部隊已享受的除外)。對有自謀職業意愿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可采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標準是3倍的當年全市企業職工年最低工資。享受未就業安置金后,政府不再安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政府年度預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發放。
軍人退出現役、退休或調離本市后,其未就業隨軍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退休后其未就業隨調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九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團以上干部(含技術9級)、任職滿5年的正營職干部(含技術10級)或任職滿6年的副營職干部(含技術11級),個人榮立二等功、兩次三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家屬,應予以照顧性安置;一至六級現役殘疾軍人家屬,在解放軍總部劃定的海島和飛行、潛艇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家屬,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及個人意愿,協調相應單位優先安置。
第十條安置計劃下達。每年第一季度,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辦公室審核匯總駐軍隨軍隨調家屬情況,申請編制職數和安置計劃,并向市直單位下達安置計劃;部隊駐地在各縣(市、區)的隨軍隨調家屬,主要由當地人民政府安置。
計劃安置名額少于年度優先安置數時,按駐軍各單位申報人數比例進行合理分配名額。計劃安置名額大于年度優先安置數時,在滿足優先安置數外,剩余名額按駐軍各單位申報人數比例進行合理分配。
第十一條隨軍隨調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上報需求,協調省有關部門調劑安置。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計劃:
(一)在戶籍所在地范圍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穩定就業的;
(二)安置部門已下達安置計劃,因個人原因未報到的;
(三)本市駐軍軍人轉業、取消軍籍或家屬與軍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
第十三條就業指導與崗前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視隨軍隨調家屬數量每年開展一次隨軍隨調家屬專場招聘會,為隨軍隨調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一律免收服務費。
把隨軍隨調家屬納入陽江市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隨軍隨調前未就業的,可按規定報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放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優先推薦就業。隨軍隨調家屬參加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隨軍隨調家屬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模范城縣(市、區)、單位和個人評比表彰內容。
第十五條對按本辦法規定安置的隨軍隨調家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用人單位接到安置部門下達的安置任務后一個月內確定安置對象的崗位和工種,并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安置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對拒絕接收隨軍隨調家屬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
(三)暫停辦理其單位人員招聘、人員調配等手續直至接收為止。
第十七條責任分工。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有主管責任,駐軍單位要嚴格按照條件審核把關,協力做好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工作機制。市成立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和軍分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市組織、編制、財政、教育、人社、衛計、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國資委和軍分區及駐軍單位相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辦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具體事宜。
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每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任務;結合議軍會、雙擁共建會等時機,研究解決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定期檢查督導,查找和整改問題,及時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第十九條駐陽江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以往有關軍人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安置的隨軍隨調家屬按照原辦法執行,未安置的隨軍隨調家屬按本辦法執行。
【陽江市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2016律師服務收費辦法全文08-09
《暫借款管理辦法》全文08-07
債轉股登記管理辦法全文09-22
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全文)09-24
郵政普遍服務保障辦法全文08-06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全文09-26
2016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全文09-25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全文09-25
電信用戶申訴處理辦法全文09-16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全文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