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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分級標準及管控辦法

時間:2024-03-20 17:18:42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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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分級標準及管控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提高我市生產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壓減生產安全事故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政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按風險可防可控的要求,開展的風險辨識、風險評估和分級、風險控制、風險預警、風險應急處置、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按照“全面排查、科學評估、自主分級、分類管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控。

  第四條 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實施與監管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第二章 風險辨識與分級管控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風險辨識,應當按照“科學性、系統性、全面性、預測性”的原則,查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因素。辨識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以車間為單元,崗位為基礎,全員參與,對原輔材料、設備性能、運行狀況、工藝流程、生產環境以及發生過的險兆和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分析,對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企業標準等,編制風險因素辨識作業指導書。

  (二)對照風險因素辨識作業指導書,逐一辨識出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并列出風險清單。

  (三)針對風險清單,從有關法規、標準等安全技術文件中,逐一找出對應安全要求及應達到的安全指標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法律法規、行業、企業標準等,制定風險分級標準,按照風險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進行分級,原則上分為A、B、C、D四個等級:

  A級:風險在受控范圍內,如發生事故,容易造成較小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

  B級:風險在受控范圍內,如發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C級:危險因素較多,管控難度較大,如發生事故,容易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發生多人傷亡事故的;

  D級:危險因素多且難以控制,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群死群傷的。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制,對風險實施分級管控,原則上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崗位職工應當根據風險分級標準,對本崗位的風險進行分級,并將風險分級情況上報班組;同時,對本崗位的風險實施管控;

  (二)班組根據各崗位上報的風險分級情況,對崗位實施風險再分級,并將本班組風險分級情況上報車間;同時,對高風險崗位實施管控;

  (三)車間根據各班組上報的風險分級情況,對班組實施風險再分級,并將分級情況上報單位主管部門;同時,對高風險班組實施管控;

  (四)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各車間上報的風險分級情況,對車間進行風險再分級,并將分級情況上報單位領導;同時,對高風險車間實施管控;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單位風險情況,對高風險的部門實施管控。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將本單位風險分級及管控方案報所在地具有管轄權限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

  第九條 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風險分級,原則上劃分為三級:Ⅰ級為一般風險;Ⅱ級為較高風險;Ⅲ級為高風險。

  分級時應當結合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單位規模、人員密集程度、安全生產基礎條件、風險分級等情況,具體的分級標準由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十條 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原則上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鄉鎮(街辦)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具有管轄權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風險分級,并將分級情況上報縣(市)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同時,對管轄權限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風險分級管控。

  (二)縣(市)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除對轄區內具有管轄權限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外,并匯總鄉鎮(街辦)上報的生產經營單位風險分級情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對鄉鎮(街辦)實施風險再分級,將高風險鄉鎮(街辦)納入本單位重點監管對象實施管控。

  (三)市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除對轄區內具有管轄權限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外,并匯總縣(市)區上報的生產經營單位風險分級情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對縣(市)區實施風險再分級,將高風險縣(市)區納入本單位重點監管對象實施管控。

  第十一條 各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將本單位管轄的生產經營單位風險分級情況報本級安委辦。

  第十二條 各級安委辦應當及時收集、匯總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上報的生產經營單位風險分級信息,編制風險清單并上報本級政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將本轄區內高風險行業(領域)、區域、生產經營單位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實施安全生產精細化、規范化管理,不斷提升生產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責任制;

  (二)建立風險管控檔案,制定和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等;

  (三)保障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培訓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全體職工按照“全覆蓋”的要求,對每個車間、崗位、生產環節、生產經營區域等進行風險辨識,也可以委托中介技術服務機構開展風險辨識工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結合法律法規、標準及實際,對辨識出的風險進行評估分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風險巡查制度,明確各部門、生產車間、班組、崗位等風險巡查責任人,對存在風險的車間、崗位、生產環節、生產經營區域等的安全狀況進行巡查,建立巡查檔案。對在巡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兩化”工作程序進行處置。

  (一)崗位風險巡查責任人對本崗位存在的風險進行巡查,每日不得少于1次;

  (二)班組風險巡查負責人對本班組所屬的崗位進行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三)車間風險巡查負責人對本車間所屬的班組進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四)部門風險巡查負責人對本部門所屬的車間進行巡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要定期參與巡查,每年巡查次數不得少于4次。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崗位風險培訓,使其了解風險的危險特性,熟悉風險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存在風險的位置、區域,設置明顯的告知標志,將風險基本情況、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單位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風險管控制度中,明確各崗位風險管控的責任人、明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風險實施動態化管控。對發生致人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其調整為D級,因技術改造、設備升級等原因,致使安全生產條件有較大改善的,應根據情況重新評估并確定風險級別。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主要職責:

  (一)總結、分析、評估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條件、總體狀況和安全生產形勢;

  (二)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檔案,組織編制本行業(領域)風險防控計劃;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業(領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四)組織開展風險分級管控知識相關培訓;

  (五)加強和推動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化建設;

  (六)組織編制本行業(領域)風險分級管控評估報告;

  (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和預警;

  (八)負責構建與風險分級管控相適應的應急處置支撐、資源保障能力;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等級,編制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合理安排檢查頻次。

  (一)對風險等級為Ⅰ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監管執法檢查不得少于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Ⅱ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監管執法檢查不得少于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Ⅲ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年監管執法檢查不得少于4次。

  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必須參與執法檢查,每年檢查次數不得少于4次。

  第二十五條 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提級管理,有下列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等級提高一級直至Ⅲ級:

  (一)年度內發生1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內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對產生的安全生產隱患沒有采取治理措施或整改不到位,

  (四)受天氣、環境等自然條件影響,需要提級管理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直接列入Ⅲ風險企業進行管理:

  (一)年度內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年度內受到兩次次行政處罰的;

  (四)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生產指令或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按照屬地原則,各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份、11月份分別將本行業(領域)風險防控計劃、風險分級管控評估報告報同級安委辦。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委辦應當定期組織對轄區內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企業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并實施考核,起草、發布本級政府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評估報告。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委辦應當將年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評估報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報市安委辦。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了解和掌握本轄區內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開展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加大考核權重,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能力評價、選拔任用和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委辦應當監督轄區內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認真履行風險分級管控職責,對不履職盡責、工作不力或不及時的單位及負責人,由安委辦提出追責建議。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的,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進行管理。

  (一)未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

  (二)未依法進行風險告知的;

  (三)未建立風險巡查制度、檔案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知識相關培訓的;

  (五)未將單位風險分級情況和防控方案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辨識,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當中,依據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對企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從人、物、環境和管理等要素進行辨識的過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風險,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與勞動作業相關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突然發生的,可能對員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導致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運行的各種因素總稱。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為市安委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試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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