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穩崗補貼政策解讀
為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日前,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聯合發出《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以下企業:
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各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期間,每年可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
各統籌地區受理穩崗補貼申請每年審批1次,具體程序如下:
企業申請。符合政策范圍的企業,填報《申請審批表》,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隸屬關系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認定公示。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每年7月底前,會同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類型進行認定。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
審核批準。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認定公示的企業審核后,于每月8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
資金撥付。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的資金用款計劃及撥付匯總表,于每年9月底前撥付補貼資金。
經批準享受補貼的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過程期間,次年需再次申請穩崗補貼的,可不再認定企業類型。2014年符合條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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