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管理暫行辦法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管理工作,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四川省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
就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管理工作,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09〕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以政府作為出資主體或通過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用于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務性崗位和協助管理崗位。
第三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工作。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并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與管理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勞動保障協理員、交通協管員、城管市容協管員、市場管理員、環保監察協管員、園林管護員、社會治安協管員等崗位。
(二)社區服務類崗位:包括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開發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保健、托老托幼、停車管理、設施維護、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三)經當地人民政府確認的、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崗位。
第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員”的原則,充分考慮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就業難易程度、就業專項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制定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需要設立公益性崗位使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出用工條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
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要詳細記載公益性崗位開發和使用情況,并將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同時記入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三章 人員招聘與管理
第八條 新增公益性崗位應在當地人力資源市場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公布。
第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可向當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所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崗位就業申請。當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所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應將申請意愿相互通報,及時安排崗位對接。
第十條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根據公益性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業困難人員的困難程度、求職意愿,挑選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推薦給用人單位,經就業困難人員和用人單位雙方選擇確定人選。用人單位在確定人選后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所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站)。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如實上報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上崗及變動情況。
第十三條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根據公益性崗位空缺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及時推薦補充人選。
第四章 崗位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從業期間由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落實補貼政策。
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應如實填報《四川省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申報審批表》。
第十七條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其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其他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補貼期限從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算起。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組織推薦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地要設立并公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崗位使用、待遇落實等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除追回所有資金外,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及所在單位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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