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臨沂修改水生態補償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確保我市國、省控斷面達到“十三五”水質考核目標要求,臨沂市結合實際,確定對《臨沂市水環境保護生態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進行修改。新辦法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臨沂市水環境保護生態補償辦法》于2014年1月實施。考核指標是在全市主要納污河流設置考核斷面31個、參考斷面2個。
新《辦法》在全市主要納污河流設置考核斷面36個、參考斷面5個;考核目標按照《重點河流控制斷面水質考核標準》執行。考核因子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除水溫、糞大腸菌群、總氮以外的21項指標,分別是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鉛、總磷、化學需氧量、銅、鋅、氟化物、硒、砷、鎘、鉻(六價)、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市控斷面進行監測,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監測數據采取人工監測,由市環保局管理人員和采樣人員聯合采樣,每月監測兩次,上、下半月各監測一次。上半月對21項考核因子全部進行監測,下半月監測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氟化物和上半月超標的'其他因子,監測過程全部加密。市環保局管理人員對考核斷面水質不定期進行抽查監測,并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采用抽測數據作為考核數據。
市控斷面補償金每月計算一次。每月10日前,市環保局對各斷面上月水質及其超標倍數、補償金情況進行計算,并通報各責任單位。由于重大工程(如清淤、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等)實施明顯引起水質惡化的,該斷面可以在施工期內不參與考核,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位置、施工時限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相關材料須于月底前提交,否則當月重大工程情況不予認可。
相關責任單位以月為單位將市控斷面補償金及時上繳市財政。收繳的市控斷面補償金作為水質達標斷面所在責任單位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每半年結算一次。斷面補助金額由半年內全市收繳的市控斷面補償金總額和該斷面達標次數占全市斷面達標次數的比例確定(斷流、清淤和參考斷面不參與統計),具體計算方法為:斷面補助金額=該斷面達標次數/全市斷面達標次數×市控斷面補償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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