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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借調,是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借調工作人員的形式。通常由借調單位和被借調單位之間簽訂借調合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員借調工作的管理,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借調單位”或“外單位”的定義
借調單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團體。
第三條借調的程序
1、借調單位須向公司出具書面借調函,借調函應明確借調的人員和借調的日期、期限。
2、經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調人員同意,由公司復函,并由公司與借調單位、借調人員簽訂《三方借調協議》附件1。
第四條借調期間的待遇
1、借調期間,借調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崗位津貼以及其它福利由公司負責,公司應提前與借調單位約定好借調人員的薪資待遇與發放標準。
2、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公司的人事關系保持不變,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崗位工作任務,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的工作時間可計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3、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可以參加借調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第五條借調期間的管理
1、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須遵守借調單位的管理制度,如發生違紀行為的借調單位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無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須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對于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借調人員,公司有權依據公司的有關制度追加處分。
2、借調人員借調期間的績效考核工作由借調單位負責進行,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做出鑒定,并定期向原單位反饋。
3、借調期間,如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借調單位正常工作無法開展的或者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系,并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三方即可終止借調關系。
4、借調協議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過錯原因需提前終止借調關系的,可與另外兩方協商,但應提前30天通知,并協商對另外兩方做出適當補償。
如果三方因為借調合同產生了糾紛的話,那么在進行解決的時候,參考的主要法條還是合同法和我國的民法通則。員工在借調期間的工資和待遇,肯定是不能少于在原用人單位的。借調程序,借調時間等這些,都是需要三方協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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