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網約車新政策解讀2016
日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同時,意見要求,各地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實施方案和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運力管控、價格管理、市場準入和退出等具體政策,明確改革實施路徑,確保各項改革工作有序開展。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出臺出租汽車改革方案時,要廣泛征求巡游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
鼓勵網約車經營
我省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總體目標:
融合發展。貫徹落實 “互聯網+”行動計劃,統籌兼顧各方利益,促進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轉型升級,鼓勵和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實現出租汽車多元化服務、差異化經營、融合共贏。
經營規范。完善行業法規體系,強化部門聯動、共管共治,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規范行業管理體制和市場經營行為,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租汽車服務。
平穩有序。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秉持開放包容、鼓勵創新、依法規范的方針,促進新舊業態可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 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
通過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車輛裝備水平,擴大網絡覆蓋面,實行優先路權及實現城市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等方法。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巡游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并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同時,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要建立出租汽車行業成本監測機制,為完善行業利益分配、動態調整運價提供依據。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使用期限不超過8年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權使用期限不超過8年,具體期限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對現有經營權未明確經營期限或超過法定經營期限的,各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過渡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具體期限。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的巡游車經營權,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通過合法轉讓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要依法取得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新增巡游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對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對歷史遺留問題審慎處理,在考慮市場公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礎上,科學制定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與退出機制掛鉤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經營權配置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相掛鉤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對實行巡游車經營權總量控制的,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進行經營權配置。
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者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應依法收回經營權。
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不得通過要求駕駛員墊資、借款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
要發揮信用擔保機制作用,鼓勵采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為駕駛員“松綁 ”,打通駕駛員自主選擇和流入流出通道,切實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
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建立承包費、定額任務、勞動報酬集體協商與動態調整機制。
鼓勵巡游車通過電召提供運營服務
鼓勵巡游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
鼓勵巡游車經營者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巡游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
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
要對外地車輛本地經營提出明確要求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有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各城市人民政府還應充分體現網約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網約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
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巡游車檔次、相鄰城市網約車車輛準入標準和價格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車輛檔次要求。
同時要對外地車輛本地經營、同一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在多個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市場秩序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具有合法營運資質。強化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可采取多種形式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同時加強駕駛員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要定期對提供服務的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實行明碼標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維護個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和使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要依法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營業性運輸業務邊界,合乘應當是免費或者按照里程計價,合乘服務提供者可分攤燃油、通行費等部分出行成本,但時間成本、車輛折舊等不應分攤。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信息服務收費標準等具體內容。
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加快專用候車站(點)、加氣站、充電設施等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建設,妥善解決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加氣、充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更好地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
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
要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暢通乘客投訴舉報和服務評價渠道。
記錄違法行為、失信行為等信息,依法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向社會公布
要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信息,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向社會公布。
要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
要建立完善監管平臺與部省平臺對接,實時與網約車平臺進行數據共享,實現全過程監管。
同時,要實現網上辦理車輛、駕駛員資格證、信息安全保障等功能。要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和損害公共利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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