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簡陽市檢察院被成都市檢察院確定為“開展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監督”試點院后,隨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簡陽市檢察院于10月下旬與該市公安局召開聯席會議,就刑事拘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監督的法理依據和現實必要性、監督機制的建立等事項進行了溝通協調,逐步達成了共識,并修改完善會簽了《辦法》,作為監督工作開展的基本規范。
《辦法》明確了檢察監督與公安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共識。檢察機關要堅持監督與支持并重,堅定不移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公安機關要自覺接受監督并加強內部監督,確保檢察監督與公安內部執法監督相銜接,共同遏制和解決刑事拘留中的突出問題,促進依法、合理、規范適用刑拘措施,實現保障偵查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提高辦案質量。為此,《辦法》明確了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決定、適用、延長刑拘措施進行監督;雙方在刑拘適用和監督中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監督制約與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并重的原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對刑事拘留的適用、延長必要性進行認真審查。
《辦法》將重點監督與普遍監督相結合。簡陽市檢察院通過對2014年以來的歷史數據和典型案例分析,結合日常辦案中積累的感知和經驗,充分認識到,刑事拘留情急量大,日常個案監督的著力點和重心主要針對突出問題。為此,《辦法》確定了監督的重點包括三大類:不應當刑拘而刑拘、不宜刑拘而刑拘、不應當延長而延長刑拘至30日,并分別細化、明確了不應刑拘、不宜刑拘、不應延長的情形。
《辦法》將同步監督與事后監督相結合。《辦法》規定,對重點監督情形的對象適用或延長刑拘至30日,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報檢察機關備案,實行同步監督;其余多數情形的刑拘適用、延長,仍然實行事后監督。只對重點情形的刑拘實行報備案制,充分考慮了現行法律和雙方的執法慣例、新增工作量,既突出了監督重點又實現了同步監督,有利于遏制和及時發現、糾正刑拘中的突出問題,實現監督目的。為了防止不當刑拘后逃避監督,《辦法》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拘后撤案或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在決定后24小時內報檢察院備案審查。
《辦法》指明了傳統渠道與現代渠道相結合的信息來源。《辦法》明確:檢察院可以通過四種途徑獲取刑拘監督信息:一是傳統的辦案渠道;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在法制部門建立專門的查詢端口,賦予檢察院查詢、統計、分析刑事偵查案件的權限;三是建立重點情形案件刑拘適用備案機制;四是建立刑拘救濟機制,宣布刑拘或延長刑拘時,告知當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辦法》強調了柔性監督與剛性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手段。《辦法》明確:檢察院對于刑事拘留適用、延長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分別采取《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意見書》、《檢察建議書》予以監督糾正,同時說明依據和理由;對于刑拘適用中的一般傾向性問題,采取定期通報、定期分析報告或類案分析報告的方式予以監督。公安機關接到監督文書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回復檢察院。
《辦法》將專人監督與日常監督相結合。為了把刑事拘留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專人專責制,與日常辦案監督相結合。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明確1名副科長和1名檢察官,把更多精力用于辦理監督事宜;公安局法制部門明確2名人員,負責加強刑拘適用審查及落實監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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