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解讀2016
2016年《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近日在福建省政府官網公布,這個辦法共6章27條,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補償費用分四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分三個年齡段:
征地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
■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屬于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
■ 被征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所在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計算。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縣人民政府在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在此之前,按照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發征地補償費用的,仍按照原計算辦法執行。
■區片綜合地價中,需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確定。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根據聯播君搜索的資料,地上附著物這個專業名詞,指的就是地上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等。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房屋
■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遷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
■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主要采取貨幣或者實物方式給予補償。
征收建設用地涉及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
青苗補償費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實際予以補償。
■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
■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實際投入人
征地補償費怎么發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
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直接發放有困難的,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補償費用使用、分配方案和發放名單,及時發放征地補償費用。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保障哪些人?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被征地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的被征地農民。
名單怎么報?
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
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
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供相關憑證。
未滿16周歲(未成年年齡段)
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
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勞動年齡段)
■ 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 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 征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疊加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建個人賬戶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個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建立個人賬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依法繼承。
■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個人賬戶資金用于對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符合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尚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
■60周歲以上:個人賬戶資金用于為其逐月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資金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報批前,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入市 、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從本市、縣上年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資金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還有兩點需要提醒:
■ 廈門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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