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2016解讀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于日前正式印發了《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組成、計算和發放等政策。
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待遇標準不變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不變,其中,屬基本退休費、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國家批復和省核準的退休人員補貼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納入基本養老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項目,仍按原資金和發放渠道執行。
改革后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待遇平衡銜接
改革前參加工作,在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老辦法按國家統一規定計算,其中屬基本退休費、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國家批復和省核準的退休人員補貼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按原資金和發放渠道執行。
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時,新辦法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過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人員,統一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繳費年限相關規定
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包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及單位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不含折算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具體實施細則及計算辦法,可登錄貴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專題專欄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目下查閱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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