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能買斷工齡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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