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縣城區集體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全文
《遂平縣城區集體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于8月4日經政府通過,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遂平縣城區集體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與
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遂平縣城區集體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確保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按照遂平縣城市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政〔2012〕89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遂平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遂平縣城區以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變性為國有用地而未實質性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經營性用房。
第三條 因城市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及產業集聚區、特色商業區、物流園區建設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縣城區集體土地上村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政府征收辦公室和所屬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縣國土、住建、規劃、發改、財政、工商質監、公安、監察、審計、法制、信訪、綜合執法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縣政府組織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確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可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受理)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由縣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轄區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經審核認為符合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報請縣政府批準立項,經縣政府批準后,轄區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及時公布立項征收房屋的范圍和用途,并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縣國土、財政、監察、住建、規劃等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縣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書面通知縣國土、規劃、住建、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土地及房屋權屬登記,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立即暫停辦理,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認定的違法違章建筑,以及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按“雙違”建筑處理。
第八條 轄區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根據調查核實情況,依據相關法規政策,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政府,經縣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
為方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補償方案,征收部門可根據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明白書(卡)發放給被征收人。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少數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法按照程序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與補償安置
第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采取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有效補償面積認定和補償標準: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平原地區單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m2的規定,以每戶宅基地最大面積167m2、最大建筑容積率1:1.4計算,每戶宅基地建筑物最大面積為233.8m2。為照顧群眾利益,按每戶宅基地建筑物最大面積235m2進行補償。補償價格為磚混結構700元/m2、磚木結構550元/m2。主配房建筑面積不足235m2的,按建筑物結構補償價格據實補償,差額部分按300元/m2標準進行獎勵。主配房建筑面積超過235m2部分在規定時間自行拆除的按磚混結構300元/m2、磚木結構200元/m2、簡易房100元/m2給予拆除清運費。
經合法程序確認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物不予補償,按“雙違”建筑處置。
第十一條 地上附屬物按照駐政〔2012〕89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就近優惠價購買安置房和給予貨幣補償自行安置兩種方式。優惠價包括:產權調換價(多層均價600元/㎡,高層均價900元/㎡)和政府采購價。
第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就近優惠價購買安置房方式的,政府應提供安置房。
對被征收人給予居住安置和生活安置,均嚴格按照“一戶一宅和一宅一戶”的原則。1、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原住居民執行以下標準,居住安置:按每戶實際人口數,每人享受以產權調換價購買建筑面積40㎡的安置房。生活安置:每戶享受以產權調換價購買建筑面積80㎡的安置房;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完畢、經驗收認定合格的',按每戶建筑物最大面積235m2補償的基礎上增加5 m2進行補償;被征收人每戶一次性給予購買儲藏室、車庫(位)補貼2萬元;被征收人新征集體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16歲以下未成年人和60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放60元生活補助款。2、對于不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來居民)執行以下標準,按每戶實際人口數,每人享受以產權調換價購買建筑面積40㎡的安置房,以產權調換價購買安置房建筑面積最大不能超過235㎡。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的,按應享受安置房面積的政府采購價減去產權調換價計算,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五條 實際人口數根據區域不同由轄區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據實核準。有特殊情形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批準,也可以納入安置計劃。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安置房執行產權調換價、政府采購價、市場價三個標準。安置面積以內執行產權調換價,不足部分按政府采購價與產權調換價的價差進行補償,超出安置面積20㎡之內執行政府采購價,超出安置面積20㎡之外執行市場價。
第十七條 安置房建成后,由實施征收單位組織分配,實行統一分戶編號,被征收人按照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依次挑選購買安置房。
第四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簽訂后10日內搬遷完畢、經驗收認定合格的,每戶獎勵3萬元;15日內搬遷完畢、經驗收認定合格的,每戶獎勵2萬元;20日內搬遷完畢、經驗收認定合格的,每戶獎勵1萬元;超過規定時間的不予獎勵,實施依法拆除。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選購的安置房依法辦理房產證后,允許進入市場流通。
第二十條 搬家費按照駐政〔2012〕89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每戶搬家費補助標準為600元,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獎勵400元。
第二十一條 過渡安置費按照駐政〔2012〕89號文件規定執行,1—4人每戶500元/月,每增加1人增補100元/月。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按一年發放;超過一年的,按實際時間發放。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自行安置的,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2、單位、個人無理阻擾和干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3、被征收人偽造、涂改、非法獲得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征收安置補償款的;
4、弄虛作假,虛報、非法遷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5、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縣里出臺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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