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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1-01-25 10:59:30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2016全文

  為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根據《滁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要求,現將市城管執法局起草的《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市政府審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4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滁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zfzb@126.com。

  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滁州市城區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對養犬實行規范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重點管理區域是指世紀大道—上海路—會峰路—紫薇南路—龍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澗路—永康路—世紀大道” 所合圍區域;滁城主城區范圍內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產業園區。

  第五條滁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設立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區養犬管理的組織、協調、督促,考核檢查各級各相關部門責任落實等工作。市直有關部門、瑯琊、南譙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區、蘇滁產業園區、瑯琊山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以下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 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發放登記牌,處置無《犬只準養證》、《犬只免疫證》犬只、無主犬、狂犬,負責查處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以及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阻礙、妨害執行公務行為,依法查處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變造證件、登記牌行為,配合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養犬整治工作。

  (二)農業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免疫證的發放工作,依法監督犬只診療經營活動,對違反免疫接種行為查處。

  (三)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配合查處無證養犬等。

  (四)工商行政管理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主體資格的監督管理。

  (五)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監測轄區內狂犬病疫情,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進行管理。

  (六)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社區(村)具體負責本轄區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及時勸阻違規、違法養犬行為,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做好犬只飼養情況動態排摸登記、養犬責任落實、配合執法與移送收容等工作。

  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市、區各相關部門財政預算。

  第六條城區重點管理區域內每戶居民限養1條小型犬,嚴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重點管理區域邊界附近的城鄉結合部,未進行城市化改造的農村自建房居住地,有單獨院落,經公安部門審核具備相關條件的,限養烈性犬、大型犬。

  飼養小型犬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獨戶居住;(三)具有養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四)遵守有關限制養犬的各項規定。

  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標準和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農業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上述標準和名錄,可依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七條飼養犬只的養犬人,應攜犬到畜牧獸醫管理機構指定的'免疫地點,按照動物疫病防疫的要求,進行防疫接種,持畜牧獸醫管理機構核發的《犬只免疫證》,到公安部門注冊登記并辦理《犬只準養證》、登記牌。犬只不按要求免疫的,《犬只準養證》不予辦理和年檢。

  第八條養犬人應當承擔除政府免費提供疫苗以外的其他相關費用。具體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內原養犬人可以將犬只領回并支付管養費用;逾期未領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領養。領回、領養人應當符合養犬條件。無人領回、領養的,由犬只留檢收容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他養犬人領養收容犬只的,應承擔相應的管養費用。農業部門應當對留檢收容犬只的飼養進行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的,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興辦養犬場的應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專業技術資格的從業人員,取得農業部門頒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條經登記養犬的市民,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場、飯店、學校、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車站、碼頭以及等公共場所。公園、廣場可采取分時管理,限制在人流高峰期攜犬進入。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攜犬出戶時,攜帶當年有效的免疫證,掛犬只登記牌。

  (四)攜犬出戶時,犬只應束1.6米以內的犬鏈,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五)攜犬出戶應當避開人流高峰時間。

  (六)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主動避讓他人。

  (七)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所攜犬在公共場所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九)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栓養或圈養,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帶嘴罩、約束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域內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及未取得養犬證的小型犬,責令養犬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強制予以處理,農業、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自行處置或者請求公安部門緊急處置,并向衛生計生部門、農業部門報告。無主狂犬由公安機關緊急處置。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辦理《犬只準養證》、《犬只免疫證》,視為無主犬,予以收容。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在公共場所排泄糞便不清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糾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送犬傷者診治,并負擔全部醫療費用,依法賠償其它相關損失。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傷人犬只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養犬人不按照規定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轉讓、出借、涂改、偽造犬只免疫證明的,或者使用偽造、復制的免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繳偽造的免疫證明,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變造養犬證、登記牌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營犬只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違法經營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其經營犬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未辦理工商登記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興辦犬飼養場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滁州市城區養犬管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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