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已于9月4日經市政府2012年第13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咸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參照本辦法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四條 生育保險全市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標準、統一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湖北省社會保險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工作的領導,加大擴面征繳工作力度,多方籌措資金,加大財政投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金利息、滯納金、政府補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按核定年度計算,繳費辦法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全額拔款事業單位人員由財政負擔,其他事業單位按財政原資金渠道比例分擔。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費。
第九條 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口徑規定以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據實核定。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費。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責任,按規定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繳費滿6個月。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一)生育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流產300元,順產3000元,剖腹產5000元。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婦檢費用,年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生育按上述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已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不再另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符合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休假享受津貼天數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令第619號)第七、八條規定執行。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日的產假。難產的,增加15日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產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日產假;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42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引產的,享受90日產假。
(三)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上述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產假天數計算。
第十五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的男職工,其配偶符合國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產假期間可享受10日的護理假和護理假津貼,護理假日津貼標準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個月用人單位人均日繳費工資基數計發。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之一,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國家或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二)不符合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定的;
(三)不符合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的;
(四)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打架斗毆、責任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使用胚胎移植等助孕技術的費用;?
(八)涉及嬰幼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 醫療管理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的范圍,應符合《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規定。
第十九條 參保職工治療因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疾病,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除外。
經鑒定,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出院后由用人單位提供下列資料,并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手續:
(一)《居民身份證》;
(二)《生育服務證》;
(三)參保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必須提供未就業證明;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
(五)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六)醫療文書、費用清單和有效發票。
第二十一條 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經辦機構申領。自分娩之日起一年內有效,除遇不可抗力外,逾期不受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生育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補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予以追回,并處損失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予以追回騙取的生育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除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有關生育保險政策作出調整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辦法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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