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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辦法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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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福建省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制度,規范土地估價機構執業行為,維護土地估價市場秩序,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37號)、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辦法》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07]85 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土地估價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社會經濟鑒證咨詢類中介機構。
第三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實行向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注冊的制度。凡在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準予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活動的機構均須向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或備案。
第四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組織形式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或合伙制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制)組成。并按機構的組織形式,對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
1、 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2、機構營業范圍中應詳細列明包含土地估價或地價評估等字樣;
3、以公司制或合伙制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應具有土地估價師資格且執業注冊滿3年的土地估價師擔任;
4、土地估價機構須由2名以上(含2名) 在本機構注冊執業,且有2年以上從事土地估價執業經歷的土地估價師共同出資成立;
5、國家、省土地估價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分為全國范圍執業、全省范圍執業、縣域范圍執業三類。變更執業范圍須按照“縣域—全省—全國”的漸進順序申請。
第七條 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對我省全省范圍執業和縣域范圍執業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受理、審查和頒發《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證書》,同時,負責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推薦申請全國范圍執業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注冊。
第八條 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每年的4月至6月集中統一辦理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年檢)和推薦注冊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和推薦注冊條件
(一)全國范圍執業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推薦注冊條件
1、機構性質為公司制的,其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機構性質為合伙制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60萬元人民幣;
2、執業土地估價師應不少于10名;
3、執業年限在4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于5名;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5、連續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活動5年以上,其中在全省范圍內連續執業4年以上;
6、年估價營業收入不少于50萬元或完成估價宗地數不少于50宗或年評估總價值不少于5億元或完成評估土地面積不少于20萬平方米;
7、抽查的土地估價報告無不合格;
8、近三年內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9、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健全;
10、有技術總負責人,負責土地估價報告質量。技術負責人必須為執業5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
11、每個季度及時、準確申報上一季度估價業績;
12、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執業符合規定。
(二)全省范圍執業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注冊年檢條件
1、機構性質為公司制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機構性質為合伙制的,注冊資金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2、執業土地估價師應不少于7名;
3、執業年限在3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于3名;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5、連續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活動3年以上,其中在縣域范圍執業3年以上;
6、年估價營業收入不少于20萬元或完成估價宗地數不少于20宗或年評估總價值不少于2億元或完成評估土地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
7、抽查的土地估價報告無不合格;
8、近二年內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9、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健全;
10、設有技術總負責人,負責土地估價報告質量。技術負責人必須為執業4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
11、每個季度及時、準確申報上一季度估價業績;。
12、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執業符合規定。
(三)縣域范圍執業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注冊(年檢)條件
1、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2、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于4名;
3、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4、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健全;
5、年估價營業收入不少于10萬元或完成估價宗地數不少于10宗或年評估總價值不少于2千萬元或完成評估土地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機構年檢時要求的條件);
6、隨機抽查的土地估價報告無不合格(機構年檢時要求的條件);
7、每個季度及時、準確申報上一季度估價業績(機構年檢時要求的條件)。
新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執業范圍一般按縣域范圍執業核定。
第十條 申請注冊(年檢)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年檢)申請報告;
2、《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年檢)申請表》(含電子版本);
3、工商營業執照;
4、經工商確認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5、固定經營場所證明(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6、法人代表或執行合伙人的任職文件;
7、內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8、上一年度土地估價業績清單(新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外);
9、土地估價師注冊(年檢)證明材料;
10、企業當期的工商登記信息查詢單;
11、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還應提交三份由申請在該機構注冊 的土地估價師撰寫的土地估價報告。
以上材料均須核實原件,并留存加蓋所在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公章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設立的要求
1、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依法在異地設立的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業務機構;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承擔;
2、全省范圍以上執業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可設立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采用“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的形式;
4、總機構在人事、財務、職業標準、質量控制等方面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分支機構承接的土地估價項目,須由總機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加蓋總機構公章,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1、負責人須為執業土地估價師,分支機構應有4名以上(含4名)注冊執業的專職土地估價師,且注冊執業滿2年,分支機構執業土地估價師以總機構名義注冊,但不包含在總機構的規定人數內;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取得設立所在地工商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報告;
2、總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表(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變更)申請表續表一、續表二);
3、總機構所設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
4、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5、設立所在地工商、稅務等行政許可證明復印件;
6、分支機構辦公場所證明(房屋產權所有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變更注冊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等發生變動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執業范圍變更結合注冊(年檢)進行,符合擴大執業范圍條件的,由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提出申請,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審核批準或推薦。對于不符合已取得執業范圍條件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經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審核,相應縮小其執業范圍,直至取消執業資格。
第十六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營業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作出撤銷其注冊的決定,經注銷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一年內不得重新注冊: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規定,情節嚴重的;
2、以欺騙等手段騙取注冊的;
3、未按規定申報業績清單的;
4、業績抽查評議活動中被抽檢土地估價報告不合格的,再隨機抽一份若仍不合格的,則撤銷注冊;
5、未通過年檢的;
6、未達到工商登記所在縣域范圍內執業機構須具備的條件的;
7、一年內無土地估價業績的;
8、歇業超過一年以上或終止營業的;
9、有商業賄賂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10、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被吊銷經營許可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省外土地估價機構執業備案
具備全國范圍執業資格的省外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可在我省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但應接受我省的行業監督,執業前應先向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省外土地估價機構執業備案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備案申請報告;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公司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4、《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證書》復印件;
5、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6、土地估價師身份證復印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省外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省內設立分公司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分公司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行為同時接受協會管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福建省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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