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扎實、規范有序推進“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改地區〔2015〕2769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 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群眾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精確瞄準、創新機制,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基本原則,切實做到精準搬遷,穩定脫貧。
第三條 “十三五”時期,全面完成已錄入國務院扶貧辦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系統的8.3萬貧困人口的搬遷安置與脫貧任務。通過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顯著改善 搬遷對象住房和生產生活條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確保搬遷一戶、脫貧一戶,從根本上解決生計問題,與全省人民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
第二章 搬遷對象
第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對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區、石山區、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的地方,以及居住過于 分散、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難度大的地方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優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威脅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第五條 8.3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對象,須嚴格按照第四條明確的標準,采取“戶申請、組評議、村票決、鎮(鄉)審核、縣認定”和“兩公示、一公告”的 辦法予以確認,由村兩委負責逐戶進行調查登記、評議公示,鄉鎮黨委、政府負責審核、公示,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縣(市、區)黨委、政府審定、公告,每個環 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并存檔備查。
第六條 確需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堅持群眾自愿、從嚴控制的原則,按照農戶申請、村鎮審核、縣級認定的辦法予以確認,由縣(市、 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同步搬遷人口規模,同步搬遷的非貧困人口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1,必須堅決防止因同步搬遷人口規模過 大影響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進度和脫貧效果。
第七條 搬遷對象確定后,鄉鎮政府負責與搬遷戶簽訂搬遷協議和舊房拆除協議、宅基地復墾協議。同時,按戶建立搬遷信息檔案,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要求上報納 入安徽省易地扶貧搬遷數據管理平臺和國務院扶貧辦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在國家核定我省8.3萬總規模內,允許各地結合實際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做到應進則進、 應出則出。
第三章 搬遷安置方式
第八條 各地要統籌考慮水土資源條件、貧困人口分布及搬遷對象意愿,結合新型城鎮化、工業園區建設、旅游度假區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危房改造和美麗鄉村建設等,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第九條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
1.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在本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
2.依托荒崗地、廢棄地、新開墾或調整使用的耕地,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
3.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依托小城鎮或工業園區安置;
4.挖掘當地生態旅游、民俗文化等資源,依托鄉村旅游區適度集中安置等。
第十條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
1.依托安置區已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資源插花安置;
2.引導搬遷群眾通過進城、進集鎮務工、投靠親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等。
第十一條 集中安置區的選擇應遵循城鄉統籌、布局優化、集約用地、規模適度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承載吸納能力、交通區位條件、生態環境容量、水土資源狀況 以及產業發展需要等因素。規劃選址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等要求。集中安置規模超過200戶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點, 應對選址進行水土資源平衡分析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
第十二條 集中安置區的規劃建設應按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置住房和必要的附屬設施及配套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產業發展。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全省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用地需要,并向搬遷任務重的縣(市、區)傾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進一步向易地扶貧搬遷地區傾斜。
第十四條 集中安置區建設用地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崗地。建設用地需到當地國土部門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五章 建設內容與標準
第十五條 集中安置的建設內容,包括圍繞改善搬遷對象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建設安置住房和必要的附屬設施,以及水、電、路、網、綠化及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等基本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及商業網點、便民超市、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則,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住房建設面積嚴格執行不超過25平方米/人的標準(宅基地嚴格按照當地標準執行)。對于按照一戶一宅方 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等辦法,由搬遷對象今后根據自身經濟條件改善狀況和實際能力自主決定是否擴建。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在未穩定脫貧前,不得自主舉債擴建。
第十七條 對于確需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地方財力和農戶自籌能力,自行確定面積控制標準,但要堅決防止盲目擴大住房面積。
第十八條 集中安置區住房和配套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參照《安徽省村莊規劃編制標準(DB34/T5011-2015)》等,進行統一規劃設計。新建住房應體現當地建筑特色和風貌,結構設計執行相關建筑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六章 補助標準及方式
第十九條 納入全省規劃的8.3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住房建設人均補助標準為20000元,資金來源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人均 7000元,省級財政安排的地方債人均近10000元,其余的人均3000元可由各縣(市、區)政府在專項建設基金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條 對個別需要采取購房安置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各縣(市、區)要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明確相應條件、標準和程序及責任人,經村、鄉鎮、縣三級審核、確 認、公示,并與搬遷戶簽署責任書后,方可落實補助資金,其補助標準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住房建設人均補助標準執行,具體實施由縣級政府負責把關,必須堅決杜 絕套取補助資金等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經縣(市、區)申報、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納入全省規劃的同步搬遷非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人均補助6000元,資金來源由省、市、縣政府按照3:2:5的比例安排解決。
第七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發展改革委負責按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的相關要求編制本地區《“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縣(市、區)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市、省發展改革委,作為下達年度目標任務和投資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年度建設任務確定后,有搬遷任務的鄉鎮政府負責會同縣級發展改革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要求,編制每個安置區的 項目實施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省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搬遷規模、建設地點、建設任務、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同時還需附 集中安置區規劃選址意見、土地預審意見、規劃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安置住房建設可采取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分散自建等方式進行,具體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安置住房戶型由各縣(市、 區)政府統一設計,供搬遷戶選擇,規范建房風格、層數、規模等。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工程(含住宅)設計方案要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搬遷對象 監督。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級政府批準同意后,鄉鎮政府負責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必 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嚴格按照縣級政府批準的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和相關規范組織施工, 不得隨意變更建設內容。
第八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易地扶貧搬遷任務的鄉鎮政府負責會同縣級相關部門做好土地征用、項目管理和資金監管等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后,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搬遷戶完成搬遷安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對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的統籌協調和監管,指導鄉鎮政府做好建立工程檔案、上報工程進度、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縣(市、區)住建等部門負責做好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工程質量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并及時將檢查情況報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章 資金籌措
第二十九條 “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來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中央預算內投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分年下達,主要用于規劃范圍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設補助。我省補助標準為人均7000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及時將下達我省年度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到項目縣(市、區)。中央預算內投資屬財政性補助資金,無需償還。
2.專項建設基金。由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兩行)發行專項建設債券籌集設立,作為項目資本金注入省級投融資主體,專項用于規劃范圍內建檔 立卡貧困人口搬遷安置住房、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債券發行利率按市場化金融債利率水平確定,中央財政給予90%貼息。基金注入期限和 償還期限,由省級投融資主體與兩行協商確定,原則上與項目回收期相匹配。兩行對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 我省“十三五”專項建設基金規模為4.15億元,一次性切塊下達,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根據相關縣(市、區)年度搬遷任務予以分解。專項建設基金由項 目縣(市、區)政府負責償還,省級投融資主體負責統一歸集列入縣(市、區)政府購買服務協議下的采購資金,按期償還兩行。
3.地方政府債務。主要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后以項目資本金形式注入省級投融資主體,主要用于規劃范圍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設,國家財 政部核定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總規模為8.1億元,由省財政廳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下達的年度搬遷任務分解到項目縣(市、區)。地方政府債務由省級財政 負責償還。
4.長期政策性低息貸款。主要通過兩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籌集,中央財政對納入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人均不超過3.5萬元搬遷貸款的實際貸 款發生額給予90%的貼息,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長期貸款主要用于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長期貸款由項目縣(市、區)根據購買服務協議 向省級投融資主體申請獲得并負責償還。
5.貧困戶自籌資金。鼓勵和引導農戶自籌部分建房資金。
第三十條 鼓勵地方政府整合相關渠道資金、預先安排調度本級財政資金、長期信貸資金等支持建檔立卡貧困戶建房和集中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 設。允許當年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彌補上年度工程墊款。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戶建房如需申請貸款,由縣(市、區)政府協調兩行等金融機構幫助解決, 省級財政不予貼息。
第十章 資金運作主體
第三十一條 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投資集團管理的省建設投資公司發起設立“易安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易安公司”),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省級 投融資主體,負責承接通過地方政府債務、專項建設基金注入的項目資本金,以及兩行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易安公司專項承擔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投融資業務, 與其他業務物理隔離,獨立封閉運行。
第三十二條 有搬遷任務的縣(市、區)政府負責指定或新設1家投融資公司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根據“十三五”規劃確定的搬遷規模和投資計劃,按照市場化原 則,與易安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從易安公司承接獲得資金,用于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建設。各縣(市、區)投融資公司要按要求建立資金臺帳制度,嚴格做到專款 專用。
第十一章 資金運作流程
第三十三條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資金運作分政府統一建房和農戶自建住房兩種類型(具體流程見圖1、圖2),具體采取何種類型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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