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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時間:2017-08-23 編輯:應德‍ 手機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實施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實施辦法》明確,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證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實施辦法》明確,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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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金繳納如何計算

  《實施辦法》明確,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折算辦法:平均用工人數=全年用工人數÷12)。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和《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0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殘疾人證》(1至2級)或《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折算辦法:平均用工人數=全年用工人數÷12)。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第九條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保障金一般按年繳納。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各級地稅部門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地稅部門。

  第十三條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媒體發布《年審通告》。用人單位按《年審通告》要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

  (二)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稅部門填寫報送《甘肅省殘疾人保障金專用申報表》,申報繳納保障金。若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同時出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已安置殘疾人核定通知書》原件,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地稅部門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甘肅省殘疾人保障金專用申報表》和《已安置殘疾人核定通知書》征收保障金,開具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地稅部門征收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地稅部門應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第十六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證金。

  申請減免緩繳保證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持書面申請報告、《保障金申請減免審批表》、遭受災害有效證明、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按有關規定審批,并在5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反饋地稅部門,進行數據更新和征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公告一次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地稅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各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地稅部門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和《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財政部門、地稅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要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聯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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