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縣農村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16全文
鳳凰縣農村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維護農民合法居住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規范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湘政辦法〔2014〕11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州政辦發〔2014〕3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縣城規劃區及廖家橋文化旅游經濟開發區外,將農村宅基地審批權全面下放到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為農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充分考慮農民的現實居住需要,規劃好村民自建區,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
第三條 村民建房必須按照統一規劃、有序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經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條 鳳凰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農村村民建房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用地。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與利用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占用耕地的必須到經管部門報備。不得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地質公園核心區,以及生態公益林范圍內、文物保護范圍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建房范圍內批準新宅基地。鼓勵充分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私房,優先選擇原址重建,村內有未利用地、空閑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則上不得批準新宅基地,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宅基地復墾。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及廖家橋文化旅游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審批單宗分散宅基地。確需宅基地安置的,必須符合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八條 農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后,基于對房屋的所有權,仍可對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但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九條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產權沒有變化的,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轉讓或出讓,但房屋繼承人可以依法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引導村民破除“看風水”等迷信思想,增強農民依法用地、節約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門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引導農民科學選擇宅基地,避開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易遭受洪澇等山洪地質災害危險區。
第十二條 優化占補平衡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科學選址,實行先補后占,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不得向農民收取耕地開墾費。農民自行復墾或開發的零星分散耕地,經縣國土資源和農業主管部門確認,納入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后,統籌安排專項用于農民建房占補平衡。
第十三條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購買和建造的住宅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章 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與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且符合一戶一宅的;
(二)農村村民符合分戶條件,且已辦理分戶手續,確需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四)集體建設或實施鄉鎮、村建設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安置的;
(五)受地質影響,居住環境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確需遷建的;
(六)其他確需申請農村宅基地的。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
(三)農村村民一戶已有一處宅基地的(除因繼承房屋導致宅基地權屬發生變化的以外)。
(四)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予或者改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且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六)已享受征地拆遷安置的;
(七)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八)其他不宜批準的。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每戶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房屋改建規定
(一)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村民房屋改建工作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宅基地面積較大的農村改建戶在原址上解決分戶子女宅基地問題。需要進行房屋改建的,要進行書面申請,經所在村民委員會蓋章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二)房屋改修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后宅基地面積未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改建完成后,改建人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資料(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用地情況)和用地圖紙進行備案。
(三)改建面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按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章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
(一)村民申請。村民向所在村提出書面申請。
(二)村組審查。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示3日以上后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現場勘查。各鄉鎮規劃、國土、農業、林業站所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確定擬用地四至范圍、類別、面積等,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四)審批。各鄉鎮人民政府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核發集體土地劃撥審批單。
(五)發證。房屋建成,經驗收合格后,憑集體土地劃撥審批單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所需申報資料:
(一)農村宅基地申請表;
(二)戶口簿和申請人身份證;
(三)規劃審查意見;
(四)宅基地宗地圖;
(五)公示照片。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在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辦證工作中不再收取除權證工本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違反本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章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責任
(一)縣人民政府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農村宅基地標準,規范審批流程,建立集體會審、批后結果公示等制度。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及時將審批結果及管理數據上報縣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建立健全鄉鎮和村(居委會、社區)兩級宅基地監察網絡,落實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宅基地備案管理,定期對農村宅基地管理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鄉鎮宅基地的審批、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同時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制止村民違法用地行為。
(三)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做好農民集中居住區布點規劃的修編工作,指導各鄉鎮做好鄉鎮、村規劃編制及調整工作,合理布局農民建房空間規劃,對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的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委托鄉鎮進行規劃審查。
(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沿線農村宅基地的前置審批,負責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
(五)水利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占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的前置審批,負責宅基地違法占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土地行為的查處。
(六)林業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占用林地審批辦理,負責宅基地違法占用林地行為的查處。
(七)經管部門負責對申請宅基地村民戶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核實,并及時根椐村民建房占用承包地情況核減土地承包面積,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八)公安部門負責農村戶籍分戶、遷移戶的前置審查,嚴防為騙取農村宅基地批準而進行的非正常戶籍遷移。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初審,對宅基地位置進行初選;對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且無宅基地爭議的,進行張榜公布,組織申請人按規定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及時上報;及時調解宅基地爭議和糾紛,做好本村宅基地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宅基地審批及管理納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對農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嚴重的鄉鎮,實行耕地保護工作“一票否決”。鄉鎮人民政府要將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納入對村委會的工作目標績效考核范圍,落實嚴厲的獎懲措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鄉規民約,積極配合做好農村宅基地用地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管理不到位,問題突出,經考核不合格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居)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實施舊村改造,統一建新村后,遷入新村居住戶的原宅基地;
(二)自批準建設房屋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用途或超面積使用土地的;
(四)批甲地占乙地使用土地的;
(五)隱瞞、騙取審批的;
(六)其它應當注銷或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規定審批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六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超過規定標準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縣工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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