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2016全文
溫州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土地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如下:
(一)6人以上為大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4至5人為中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為小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內,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過5層。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在村內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經鄉(鎮)政府審核后,報市、縣(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報送市、縣(市)政府批準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申請材料,應當先由市、縣(市)土地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條 農村村民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造住宅的,應當取得規劃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已有宅基地并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交還原宅基地,并明確原宅基地上建筑物處置方式和處置辦法,市、縣(市)政府批準時,同時由土地行政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建新拆舊的,地上建筑物應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地面積和規劃要求,在核定期限內施工,不得超面積占用土地。批準占用耕地,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土地行政部門收取閑置費;連續兩年不施工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交由原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應當及時向土地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經驗收合格的,發給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重建、擴建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不改變土地用途并在規定的占地面積范圍內重建的,應當簡化手續,及時批準。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縣(市)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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