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資源緊張的當下,閑置土地的處置事關一批土地資源的利用。5月19日,市國土局就《溫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共六章28條內容涉及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閑置處置、監管利用、閑置預防等方面。
該辦法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經認定屬于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另外,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三項創新處置閑置土地
市國土局表示,結合溫州實際,在總結2015年成功處置督察發現的閑置土地的經驗基礎上,此次辦法在對村二三產留用地的處置、涉及司法查封的閑置土地的處置、進入處置程序后開工建設情形三個方面的政策有所創新。
對村二三產留用地的處置政策處理難,涉及面大,處置不當容易激化失地農民與政府的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政府的公信力。此次辦法明確,對村二三產留用地要創造條件促進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成熟的要收回使用權待條件成熟后再供地,并明確了相關規費的處理等問題。
涉及司法查封的閑置土地,涉及司法和行政兩方面的內容,對此類土地處置統一按照2015年府院聯席會議的精神進行處置。
對已經進入處置程序的閑置土地開工建設的情形,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說明“以用為先”的原則分階段管理,促進閑置土地的有效開發利用。
怎么調查認定閑置土地
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此次辦法共有4條,明確了閑置土地的分類及各類型的判定情形,調查認定的程序。
按照原因,閑置土地分為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和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主要包括因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或者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或者政策內容變動影響土地開發;公共投資項目因資金、政策處理不到位等原因影響開發建設等12種情況。除此以外均應認定為用地單位自身原因。
發現有關閑置土地線索的,此次意見指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30日內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用地單位應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用地單位不按時提供說明材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調查取證。
之后,國土資源部門在調查和取得各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后,應該組織召開閑置土地認定會商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明確閑置原因結論。向用地單位發放《閑置土地情況認定書》,并向相關政府及部門、責任單位、抵押權人發放《閑置土地情況告知書》。
如何處置各類閑置土地
處置方式是此次辦法的重點,辦法明確了不同類型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因公共投資項目因資金、政策處理不到位等原因影響開發建設造成的閑置土地,可以根據形成閑置土地的責任單位與用地單位協商形成的建議方案,選擇調整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用途相同、價值相當的建設用地,由政府安排臨時建設等方式,進行處置。
因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在按規定處置外,屬地政府或形成閑置土地的責任單位應該主動消除閑置因素。
比如,對因征地拆遷沒完成、配套設施不完善、報批工作等不到位或因地災治理、填海工程未完成等原因造成未“凈地”出讓的閑置土地以及涉及群體信訪事件的,屬地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應限時完成政策處理,消除障礙。
對村留地項目的閑置土地,由鄉鎮(街道)督促村集體限時開工,限時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限時內無法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規費暫時掛賬。待村集體具備開發條件后重新供應,新供地時相關規費可以沖抵。
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用地單位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
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用地單位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有抵押權的,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在調查認定期間用地單位事實上已開工的,并達到國土資源部53號令規定開工標準的,可視為處置完畢,不再進行后續處罰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