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解讀「最新」
近日,省發改委制定出臺了《甘肅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要求省內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加快制定、完善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于2017年12月前設市城市全面完成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各項工作。
按停車設施性質實行三種定價標準
政府定價停車設施:道路路內停車位,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旅游景點配套停車設施;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或興建的停車設施;及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
收費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制定。
政府指導價停車設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停車設施及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車設施。
收費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具體。
其他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經營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等自主確定。
住宅小區及商住小區停車服務費
《辦法》明確,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劃定車位。停放者在劃定的車位上停放機動車的.,應當交納停放服務費。
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停放機動車,服務費用收入歸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停車場地的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可依照服務合同約定,在停車服務費用中列支。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中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額。
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對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有規劃的按照規劃,無規劃的由開發企業與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各停車區域執行相應的收費政策。合同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合同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方面權利。
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
《辦法》要求,對不同區域的停放服務收費,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對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中心區域、擁堵頻發路段,實行較高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物流中心等,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
機關企事業單位可免收停車費
《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免收機動車服務費的相關情形,包括各類停車設施在非營業時段;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進入住宅小區不足30分鐘的車輛;各類停車設施(住宅小區除外)停放時間不足15分鐘的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辦法》提出,鼓勵機關、公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停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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