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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17-08-13 20:00:15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2016全文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2016全文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培養造就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人才,促進農民創收和農業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職業、具有較高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農業從業者,包括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訓、規范管理、扶持服務三位一體的農民職業化促進活動。

  第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自愿參加、注重實訓、政策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市、涉農地區的區(市)【以下統稱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農業現代化發展體系,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機制,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

  第五條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民教育培訓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金融、海洋漁業、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有關工作。

  涉農地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組織工作,指導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和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相關工作。

  涉農地區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設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公益性新型職業農民培養培訓。

  支持社會組織、專業人士參與新型職業農民培養培訓。

  第二章 教育培訓

  第七條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農民培訓公共服務機構為主體,各類市場主體多方參與的多元培育體系。

  第八條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民教育培訓主體建設,健全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體系,改善公益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條件,配備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任務職能相適應的管理隊伍。

  第九條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規范新型職業培訓機構遴選標準和事中事后監督,分區域、分產業、分類型遴選培訓機構,并向社會公開。

  下列機構或組織可以參與培訓機構遴選:

  (一)結合農業科技教育工作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培訓的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職業學校等。

  (二)基層農業推廣服務機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等設立的農民田間學校。

  (三)依托現代農業園區、農業龍頭企業、高產創建示范片等設立的實訓基地,協同開展科技創新、試驗示范、技術指導和實踐實訓。

  (四)開展新型職業農民社區教育的新型農村社區服務中心。

  第十條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條件能力建設,建立專家咨詢評價機制,健全師資隊伍,豐富教材課程,完善培訓條件。

  市、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分級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師資庫,培養技能型、創新型師資隊伍,建立科學的師資配置、考核和報酬制度。

  建立全市統一的教材規劃、選用和編寫制度,優先選用國家規劃教材,開發本土化教材,形成先進實用,通俗易懂的新型職業農民教材體系。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職業教育,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涉農專業,落實國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助學金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政策。支持職業學校通過彈性學制、半農半讀等方式培養新型職業農民。

  第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對象主要包括:

  (一)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負責人和返鄉創業人員等。

  (二)家庭承包經營勞動者、貧困家庭勞動者和農業經營主體從業勞動者等。

  (三)村級農業技術推廣員、農產品質量監管員、農藥協管員、農業信息員、動物防疫員,農藥經營人員、統防統治人員,農村經紀人,農機服務人員等。

  第十三條 市、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依照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明確績效目標和管理責任,分類分層次完成培訓任務。

  第十四條 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落實轄區內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按照要求選送學員到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田間學校、實訓基地進行培訓。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訓作為新型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的基本服務事項,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勞動力調查摸底,掌握勞動者的從業狀況、產業規模、培訓需求等信息,建檔立冊,納入培育對象庫,并通過自愿報名、村級公示推薦、鎮級審核的程序,組織學員報名參加培育培訓。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主管部門分配的任務分類分產業編制培訓教學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培訓應當以農民需求為中心、合理確定培訓內容,擇優選聘講師,選用選編實用教材,實現培訓訂單化、精準化。

  相關培訓教學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業技能培訓,主要開展糧油果菜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關鍵生產技術、標準化生產、新品種推廣應用、病蟲害防治等培訓;

  (二)經營管理培訓,主要開展農業生產管理、農產品流通、農村金融、電子商務、新型經營主體經營管理等培訓;

  (三)安全生產培訓,主要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準和生產技術規范規程、土壤修復、安全用藥、農機安全使用等培訓;

  (四)公共知識培訓,主要開展法規政策、職業道德、生態環保、創新創業、信息技術、職業素養等培訓。

  第十七條 培訓教學活動應當結合農業生產規律和農民學習特點,分段集中培訓、實訓實習、參觀考察和生產實踐相結合。其中,生產經營型應當按照不少于一個產業周期全程進行培育。積極開展田間課堂培訓模式,發展在線教育培訓、移動互聯服務和在線管理考核。

  第十八條 培訓承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主管部門核準的培訓計劃開展相關活動,不得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培訓后應當建立規范統一、信息完整、內容真實的培訓檔案作為監督管理和考評驗收的依據。

  培訓活動所涉及的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產品及其使用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 市、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培訓管理,開展績效評價,接受群眾監督,把農民滿意度作為衡量工作效果的重要參考指標;加強對培訓機構的`考核與監督檢查,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二十條 新型職業農民的認定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確定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應當由個人自愿申請,村、鎮審核,由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認定等級標準進行認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頒發農業部統一證書式樣的新型職業農民證書,錄入國家信息庫,并建立統一的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范圍內的人員,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

  (一)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5倍以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負責人和返鄉創業人員等;

  (二)在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員;

  (三)在帶領、指導、服務農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勞動力就業等方面示范帶頭作用顯著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型職業農民的程序:

  (一)申報: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本人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填寫后由村(居)民委員會蓋章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核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提出申請的農民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報區(市)農業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三)認定: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認定等級標準進行認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束后頒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一)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騙取財政支農惠農補貼資金;

  (三)有違法行為和不誠信生產經營的行為;

  (四)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建立培訓制度和統計制度,經培訓考核合格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第二十六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細則,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作為承辦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核、建檔立冊、證書發放、信息庫管理及相關組織服務等認定事務。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扶持制度,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優先向新型職業農民有序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20倍、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八條 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創辦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優先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種植養殖標準化創建、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農機購置補貼與農機作業補助、土壤污染防治等財政支持項目,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新型經營主體持有和管護,為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農業規模經營設施用地、用電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可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三十條 新型職業農民創辦的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小微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等符合條件的,依法免征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費。

  第三十一條 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主辦行制度。鼓勵靈活采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融資增信、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新型職業農民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鼓勵農業政策性擔保公司為新型職業農民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風險補償。支持面向職業農民開展的農業政策性保險,積極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提升農業風險保障水平。

  第三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可與小微企業同等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新型職業農民創業人員可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財政補貼。

  第三十三條 擇優選拔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能型、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擔任村級農業技術推廣員、農產品質量監管員、農藥協管員、農業信息員、動物防疫員等農村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崗位,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新型職業農民開展結對聯系、技術幫扶和入戶指導,及時提供政策信息、關鍵技術、品牌建設、產品營銷、電子商務等服務,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參與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三十五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新型職業農民扶持實施細則,明確扶持項目、扶持范圍、扶持標準和扶持時限等,區(市)農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市農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青島市百名優秀職業農民遴選資助活動。評選出全市新型職業農民的優秀代表,給予宣傳和資助,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激勵廣大農民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加強信息公開,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政策制度、資金項目、實施績效等信息進行公開公示,將政策信息傳達至政策對象及有關群體,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培訓機構不按照計劃完成任務、管理不力、群眾滿意度低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核減培訓任務、取消承擔項目資格等。

  第三十九條 培訓過程中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財政紀律,截留、擠占、挪用新型農民培育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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