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固定加班費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讀者劉小姐: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上班時間是7:40-18:30,星期六上半天班,公司每個月支付固定加班費300元。今年5月,我的合同到期,公司不與我續簽合同,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其它法定加班費?
律師回復: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事先固定勞動者具體加班工資,只能根據工資情況和加班時間、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支付加班費。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固定加班費,并每月按約定支付固定加班費屬違法,勞動者領取了固定加班費后,仍有權依據實際加班時間,主張支付加班費差額。
用人單位之所以認為約定并支付了固定加班費即可,系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誤解。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其實,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即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約定,用人單位都必須舉證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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