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管理辦法解讀
黑龍江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管理辦法(試行)
黑農委經發〔2016〕5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庭農場規范化建設,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引導帶動全省家庭農場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和動態管理。
第三條 省農委負責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工作,制定創建標準,組織評審認定,做好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和相應扶持服務工作。
第二章 創建標準和程序
第四條 參加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必須是已經縣級農業部門認定的家庭農場,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規模。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經營規模符合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
(二)有場所。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生產設施用房,具備基本的辦公條件。
(三)有設施。具備必要的農業機械,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完善,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四)有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進行生產,生產記錄齊全;推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或有機食品生產,產品質量可追溯。
(五)有技能。農場主長期、穩定、專業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具有相應的知識技能,應用先進實用技術,參加過農業部門組織的農業技術培訓或職業農民培訓。
(六)有效益。經濟效益位居本地區同類家庭農場前列,成員人均收入相當于或高于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并積極帶動農民增收。
第五條 申報創建的`家庭農場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二)縣(市、區)家庭農場認定材料;
(三)土地流轉合同;
(四)農場生產經營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
(五)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六)產品獲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等證明材料;
(七)參加農業技能培訓或職業農民培訓證明材料;
(八)農業生產設施用房及機械設備證明材料;
(九)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逐級上報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申報及認定程序
(一)申報。申報的家庭農場直接向所在地的鄉鎮農經部門提出申請。鄉鎮農經部門負責審核有關憑證材料原件與復印件,并上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初審。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家庭農場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初審,初審通過后,正式行文逐級報市、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三)評審。由省農委按照認定標準,組織市(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成驗收組,對申報家庭農場進行考察、審查、綜合評價,提出認定意見。
(四)公示。 省農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形成本年度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擬創建名單,并通過黑龍江農業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委確認為“黑龍江省示范家庭農場”,向社會公布,并頒發牌匾。
第七條 各市(地)農委及省直管縣農業局應在10月底前將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申報材料和正式文件報省農委。省農委將在年底前,按照擇優原則,完成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評選認定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條 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由家庭農場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照標準每年復查一次,年審工作按照示范性家庭農場的必備條件和發展要求,重點檢查農場的生產經營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一)家庭農場在申報和復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家庭農場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農場經營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家庭農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農場不按規定要求報告生產經營情況的。
第十條 各市(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全面開展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示范帶動全省家庭農場規范健康發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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