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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智能快件箱運營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蚌埠市智能快件箱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智能快件箱的使用管理,提升寄遞服務智能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安徽省郵政條例》、《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智能快件箱》 (YZ/T0133-2013)、《智能快件箱設置規范》(YZ/T0150-2016)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能快件箱的設置、使用、管理等運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智能快件箱是指設立在商業區、居住區、辦公區、校區、廠區等場所,供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和用戶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務設備。
為滿足目前快遞投遞的需要,鼓勵建設智能快件箱,在便于快遞投遞的地方,為設置智能快件箱預留位置、埋設電源、配備照明設施。智能快件箱設置數量應根據居民收件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未來發展需要。
智能快件箱可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使用。
第三條 智能快件箱的設置、使用、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企業主導、便捷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并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展末端服務創新,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智能快件箱開展投遞服務。
第四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鼓勵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向各類用戶開放智能快件箱服務平臺,不斷提升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務功能。
第五條 智能快件箱的質量和功能等參數應當符合有關(《智能快件箱》 YZ/T0133-2013、《智能快件箱設置規范》YZ/T0150-2016)等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在智能快件箱設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報送如下材料: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基本情況;
(二)智能快件箱符合相關標準的證明;
(三)安全保障承諾書;
(四)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并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八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每年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以下運營信息,并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數量等數據;
(二)智能快件箱運行狀態監控等數據;
(三)智能快件箱內投放快件數量和種類等數據;
(四)智能快件箱格口使用情況等數據;
(五)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數據信息。
第九條 智能快件箱應當具有唯一的標識代碼,標識代碼由郵政管理部門統一編制。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自行編制格口唯一標識代碼,編制規則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智能快件箱的每個格口一次只能投放一件快(郵)件。
第十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停止運營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對其布放的智能快件箱及存放快件進行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受理并處置智能快件箱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有關智能快件箱故障等問題應當于當日處理完畢。
第十二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術支持。對用戶逾期未領取的快件,及時告知寄遞企業和用戶。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快件信息查詢服務,實現快件從投放至智能快件箱內到用戶提取全過程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時,應當滿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投遞服務的監控視頻質量和監控時長應當符合《快遞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關于快件投遞的監控要求。
第十四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不被竊取、泄露。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不得將寄遞服務個人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前款所稱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以及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信息。
第十五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加大宣傳力度,對快遞從業人員及用戶進行操作培訓,引導其正確、合理使用智能快件箱。
第十六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為郵政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條件和協助,按照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有關信息和數據。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選擇使用具有郵政管理部門編制的標識代碼的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
第十八條 使用第三方企業運營的智能快件箱向用戶提供投遞服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第三方企業(用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外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簽署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后的存放期限及逾期處理辦法;
(二)快件安全及用戶信息安全保障責任;
(三)快件投放(提取)信息互通的保障義務;
(四)智能快件箱的日常維護義務;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可直接將快件投遞至指定的智能快件箱。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時,應當告知收件人以下事項:
(一)快件運單碼號、取件方法及所需信息;
(二)投遞使用的智能快件箱的布放地點;
(三)收件人自智能快件箱中取出快件則視為簽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收寄時向寄件人承諾的服務時限完成投遞。快件投遞至智能快件箱,視為一次投遞。
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快件運單已注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以智能快件箱進行投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使用智能快件箱進行快件首次投遞,收件人未能及時提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取出,聯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遞服務。
第二十條 快遞從業人員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檢查快件是否屬于易碎品以及外包裝是否完好、快件重量與運單記載是否一致。快件屬于易碎品或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運單記載明顯不符等異常情況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
第二十一條 嚴禁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國家明令禁止寄遞的各類物品。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通過電話或者互聯網等方式提供跟蹤查詢信息,明確標識快件已
投入智能快件箱、快件已被收件人取出、快件已被快遞業務員取出等節點信息。
第二十二條 使用智能快件箱進行快件投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等服務質量問題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解決。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將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遵守本規定要求,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郵政智能包裹柜提供投遞服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對郵政企業利用智能快件箱投遞普遍服務郵件應予免費。
第二十五條 國家、省郵政管理部門對智能快件箱運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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