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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全文

時間:2022-07-17 14:30:58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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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全文

  陜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統一征地工作,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建設用地環境和耕地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統一征地,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統一征地是指根據建設項目需要,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第三條 統一征地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工作實行統一組織管理,分級負責實施的制度:

  (一)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跨設區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統一征地工作;

  (二)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轄區范圍內和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建設項目的統一征地工作;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工作。

  第六條 建設用地單位不得與被征地單位或農村村民協商征地事項。

  第七條 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可以按項目實施統一征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按批次實施統一征地。

  第八條 按項目統一征地依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依法批準后,由有權實

  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對擬征用土地進行調查,編制征地補償費等征地費用概算。

  (二)建設用地單位具備申請用地法定條件后,應當與有權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統一征地(拆遷)實施協議書》(簡稱《統征協議書》)。協議內容包括:統一征地工作的組織形式、雙方職責,征地范圍和土地數量、質量,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征地費用的計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時限,供地方式及交地時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因設計變更、地類變化發生增補費用的補償標準等。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收到批準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機關、地址、聯系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時限等。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四)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核實補償登記事項,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單位和農村村民的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和支付對象,征地拆遷安置辦法。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六)在建設用地單位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統征協議書》約定提供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轉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統一征地前,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發布征地公告、組織實施統一征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簽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拆遷)責任書》,內容包括:雙方職責、征地費用和付款方式,建設用地環境保障,交地時限,獎懲辦法等。

  第九條 分批次統一征地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程序實施,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外,建設用地單位必須通過招標、拍賣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機關注銷被征用土地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逾期不申請的,由土地登記機關直接注銷其土地權屬證書。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用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征用林地按《陜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償;

  (三)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參照《陜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2] 規定的標準補償;

  (四)被征用農用地上用于農業生產的附著物按重置價扣除折舊適當補償;被征用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根據用途、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劃分類別、等級,確定補償單價;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按新舊程度不同給予80-300元遷移費,限期遷移;逾期按無主墳處理。增加安置補助費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低限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管線工程,除站點設施用地按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線用地等土地他項權利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地公

  告發布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征用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統一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征地補償費可以分期支付。有計劃地推廣征用土地補償費由一次性補償向分次補償過渡的試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收取、管理、使用情況,由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征用土地造成管、線、路等遷建改建的,由組織實施統一征地的人民政府協調,建設用地單位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在統一征地補償過程中出現征地補償費用概算以外的不可預見費用,由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用地單位另行結算。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費由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征地補償。

  第十九條 征用耕地用于建設的,必須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實行占補平衡,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條 按本辦法征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國務院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繳納

  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在統一征地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組織實施統一征地的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雙方當事人給予警告;對負直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征地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由上級行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違反財政、審計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個人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統一征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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