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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解讀
德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山東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轉發發改價格〔2015〕2975號文件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住宅小區)依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并收取停放服務費的停車場、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經行業管理部門依法核準設立提供有償服務的各類停車場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以及各類配套停車場所 (以下簡稱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停車場經營者依法提供停放車輛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四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德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內政府定價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不超過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和調整當地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其他各級行業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依據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1.汽車站、火車站等配套停車場;
2.實行收費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3.政府財政資金、城市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停車場;
4.具有壟斷性質的專業停車場;
5.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點)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
6.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停車場和占用公共資源的停車場;
7.其他應當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二)除上述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其余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按照停車場定價原則執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一)執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按下列情況區分:
1.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停車場,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行附件1所列標準(另行批復情況的除外)。
2.收費標準需要另行批復的情況:
(1)汽車站、火車站等配套停車場;
(2)設立立體停車位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
(3)其他需要另行批復的。
(二)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由經營者自主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第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停車場所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八條 執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分別采用計時、計次、按天、包月和包年等形式計費,其中計時、計次和按天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采用包月、包年車輛停放服務計費的,在不超過同類車型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雙方合同約定具體標準。
第九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車型,分為小型機動車、中型機動車、大型機動車、非機動車等。具體車型分類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下列情況和車輛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在停車場停放15分鐘(含)以內的車輛;
(二)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和其他執法車輛;
(三)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
(四)殘疾人駕駛的專用機動車;
(五)國家和省有其它明確規定的。
第十一條 就診就醫者在醫院停車場發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扣留的交通肇事、事故或違章車輛,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期限內,停車服務收費以及可能產生的貨物保管費由執法部門承擔。因當事人個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期限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者應當經城市停車場主管部門同意,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核準、備案等事宜,未經核準、備案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經營者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備案登記事宜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德州市停車服務收費申請(備案)表,詳見附件三;
(二)城市停車場主管部門辦理的資質許可證明;
(三)停車場的權屬證明、租賃或委托經營的有關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停車場收費時應當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否則,停車人可拒付停車服務費,并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者對停車服務收費應按規定明碼標價,在停車場醒目位置設置標價牌。標價牌應標明停車場區域類別、收費標準、計費方式、舉報投訴電話、管理責任單位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停放車輛的管理。有條件的停車場,車輛進場時應發放停車卡(單),并在卡(單)上登記車牌號、進場日期和時間等內容;車輛離場時,驗車并收回停車卡(單)。采用IC卡管理的停車場,不得收取IC卡工本費。
第十八條 因停車場經營者看護、管理不善造成停車場內車輛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車輛駕乘人員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對依法設立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管和查處。
其他各級停車場管理部門加強對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嚴厲打擊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隨意圈地等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收取停車費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X月X日起執行,有效期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