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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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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其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村宅基地管理監督過程中,除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代收應由其他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更不允許搭車收費。
第八條嚴格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標準:平原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為(二分),川地、原地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戶不超過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和住宅樓的面積審查用地。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通過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第十條縣(市、區)可根據省、設區市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設區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區)依法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區)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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