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問答解讀
近日,東莞市政府官網公布《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和補償方案。辦法提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A.補償包括哪些內容?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 補償包括三方面
辦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項目所在地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市城管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根據辦法,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含裝修、附屬物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B.補償方案如何確定?過半被征收人不滿補償方案須聽證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政府應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市城管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管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C.停產停業如何補償?可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其所有權人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補助和獎勵。
建筑面積100㎡以下(含100㎡)按每戶2萬元給予搬遷補助費(含臨時安置費等);面積100㎡以上的按每戶3萬元給予搬遷補助費。
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將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限期15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的`搬遷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限期3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的搬遷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限期45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的搬遷獎勵。
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獎勵辦法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另外,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工廠企業生產設施、設備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并審核的方式確定。
項目所在地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園區與被征收人按照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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