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為貫徹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全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近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出臺《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粵食藥監辦食農〔2016〕22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及《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相關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明晰化
一是明晰了食用農產品與食品的監管邊界。明確“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出來的產品,按食品管理,如大米、茶葉等”。
二是明晰了監管范圍劃分。從具體監管對象、與農業部門的分工,到銷售者對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過程中的質量管理責任,“三劑”物質殘留,肉類、豆芽等特殊品種的監管都進行了細致的劃分與規定。
三是明晰了具有可追溯性的市場準入要求。明確了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需提供的可追溯證明材料,明確了幾類特殊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交的具體合格證明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加快推行市場準入制度,既明確了對于規模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零售經營者等,可以采取粘貼票據等形式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又明確了批發市場銷售憑證可作為零售市場、超市、便利店等其它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及酒樓、學校、生產者的購貨憑證,從市場銷售的源頭規范可追溯憑證。
二、監管要求統一化
一是采集信息規范化。制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信息報送表》、《入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基本信息表》、《貯存服務提供者信息報送表》,為建立健全全省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數據庫提供了采集主體基礎數據的標準與規范,在無許可條件下摸清監管底數,實施動態監管。
二是主體責任表格化。制定《市場開辦者日常檢查表》、《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銷毀記錄登記表》、《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表》和《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將監管對象的主體責任表格化,既有利于監管對象全面履行主體責任,又幫助其抓住食品安全風險點。
三是進貨查驗同步化。鼓勵市場開辦者在查驗留存追溯憑證的`同時,協助銷售者統一完成進貨查驗記錄,統一保存,從市場源頭深化追溯制度。積極推行采取二維碼、信息化進行源頭追溯。
四是市場標識統一化。要求市場開辦者施行“四個統一”設置本市場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特別是對廣東省特有的生鮮家禽產品標識要求進行了嚴格規定。
三、日常監管規范化
《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省、市、縣級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及依職責公布監管信息的具體范圍,細化了實施責任約談的幾種主要情形,增強行政指導的操作性。制定《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貯存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明確檢查重點和要點,對基層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規范化。
四、市場責任制度化
廣東省局出臺《實施意見》的同時,制定下發了《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相關管理制度》,包括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日常檢查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制度、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信息公布制度、集中交易市場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和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八項制度,將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制度化,進一步強化市場開辦者落實主體責任和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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